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调查报告_公务员制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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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调查报告
2009060523 政治学与行政学 谢玉凤 鉴于目前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而其腐败现象泛滥,以及人们对于建设透明性公开化的政府的热衷,公务员财产申报被大众所关注,而对于建设完善的具体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迫在眉睫。
素有“ 阳光法” 之称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保证官员廉洁奉公、为政清廉的有效措施之一。1883年, 英国通过了《净化选举, 防止腐败法》, 它规定所有的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状况, 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国家的督查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并接受监督机关审查和监督。自此,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英国得到确立。到目前为止,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印度等都确立了该制度。自从产生之日起,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 反腐倡廉, 树立政府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 我国要想有效地防止腐败也必须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使得我国公务员的行为未能受到有效的约束, 产生了许多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 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 在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在我国, 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力的增大, 经不住钱财的诱惑, 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于不顾, 大肆聚财敛财。2004年8月16日《法制晚报》报道说, 据商务部首次披
露的数字显示: 我国目前尚有4000多名贪官外逃, 共卷走资金高达500亿美元。贪官外逃数字和资金外逃数字反映了我国对于贪官外逃现象尚缺乏明确有效的制约措施。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平时的家庭财产状况不明, 他们一旦腐败要查处他们很困难或者查出来时, 贪官已逃。但是, 如果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巨额财产在申报中没有反映, 又无法说明的, 就可及时查处并加以惩治,那么, 搞腐败的公务员就不得不慎重考虑腐败的成本。.可以减少国家财产蒙受损失。家庭财产不报告、不透明、不接受监督, 使得有的公务员大肆挥霍和占有国家的财产而不为人发现或无人及时发现, 到最后该公务员因明显触犯法律而受到惩处时, 国家财产已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制定财产申报制度, 将监督关口前移, 一旦发现公务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实际报告的部分, 即可及时介入调查,将被违规或非法占的国家财产及时依法收回, 及时挽回国家的损失。.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务员的家庭生活消费水平, 为国家在宏观上调控其待遇提供依据。.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保证社会稳定。众所周知, 权力如果缺乏制约就会产生腐败, 而政府的权力掌握在公务员手中, 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就极易导致腐败, 并且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 使人民群众对政府失去信任。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制约公务员权力, 防止腐败的有效工具之一。制定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对公务员的心理产生抑制作用, 有效地约束他们的行为, 使其不敢贪污、受贿, 从而有效地防止
腐败的产生, 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使人民群众信任政府、认同政府。最终, 增强政府的合法性, 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未能出台, 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反腐倡廉的进程, 也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 我国的人大代表有相当大部分在政府中任职, 且大多数是各级政府中的领导。也就是说, 他们既是各级政府的领导同时又兼职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构成严重阻碍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 这也就是我国《公务员法》中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最根本原因。因为这项制度约束了其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此制度一旦通过, 对部分公务员来说, 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正因为我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公务员, 使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迟迟未能出台。而在国外, 公务员并不兼任议员, 议会相对比较独立, 受公务员的影响也比较小, 通过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容易。这也就是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早就出台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而我国却千呼万唤始不出来的根本原因。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存在反对论调。反对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种论调:(1)“维护隐私权论”。有人认为, 官员同样是公民, 享有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强制公布官员财产, 是对官员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实不可取。(2)“监督无效论”。有人指出,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由官员个人提供财产信息, 所依靠的还是官员个人的道德自律意识,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腐败官员照样会隐瞒真实财产情况, 人们照旧无法获得真实信息, 监督也就
成了空中楼阁。(3)“成本过高论”。有人强调, 中国官员数目众多, 配套制度又不完善,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操作都十分困难, 立法成本与执法成本都太过高昂。(4)“立法条件不具备论”。面对“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 有人总是以充满权威感的声音回答道: “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 但是, 至于哪些条件不具备, 他们往往语焉不详, 似乎一切尽在不言中。
总结:要建立有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必须首先完善人大制度, 同时, 还应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才能有效地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主要理论上有以下几点:使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建立相对独立的受理机关,扩大申报主体和申报内容,定期申报和临时审查相结合,公开财产申报的结果,吸收部分公民参与到申报过程中以及转变公务员的观念等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清洁政治的“阳光法案”,历经200余年的发展,已为众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检验,成为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法律“利器”。然而,作为一项有效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基本制度安排,在中国虽然进展缓慢,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案的阳光终究会普照中华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