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装备管理制度_路政大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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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为提高路政大队装备使用效能,规范路政装备的保管、保养、使用,保障路政装备的完好,确保路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路政大队所有路政装备的管理。
第二条 职责。路政大队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路政装备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大队范围内的装备登记、保管、维护、领用、换发等相关事宜。
各治超站、巡查中队,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装备管理工作。第三条 路政装备包括: 执法车辆、监控设备、照相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检测仪器(塔尺、卷尺)、称重仪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停车示意牌、强光手电、定位爆闪灯以及单兵全副装备等。
第四条 路政装备的采购由路政大队向段委会申请,由段部统一采购配发,也可由段部批准后大队自行采购。
第五条 路政装备一经配发,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装备管理台账,对所有装备进行编号,按类别分别建档。
第六条
路政大队装备必须严格建立路政装备档案。第七条
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
(二)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维修,修理费必须经队站负责人、大队领导、段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三)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或治超站停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四)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第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一)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在执行正常的路政巡查任务行驶途中或停车勘验、检查、处理时,可使用警灯示警。
(三)在执行紧急道路抢险、清障、处置突发事件途中,交通受阻时,可使用警报器;
(四)在雨、雾、冰、雪天气或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时,可使用警报器;
(五)两辆以上巡查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灯、警报器,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夜间通过城镇、村庄等居民密集地段时,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监控设备的管理。
(一)治超站电子监控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治超站执法人员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二)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三)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大队,由大队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五)当监控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大队,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1.异常发热; 2.发出异味; 3.有异常噪声; 4.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5.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
(六)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监控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2.严禁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
3.严禁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如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勘验取证装备的管理。
1.照相机、摄像机、塔尺、卷尺等勘验取证设备应由各队站装备管理员保管,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2.勘验取证装备在每天的班次交接时,由当班路政人员在工作日志上进行登记交接,严格路政装备的交接管理。
3.承重设备应定期报请质监部门检验,确保检测数据的精确。
4.勘验取证装备如人为造成丢失、损坏,照价赔偿。第十二条
路政装备的维护保养。
路政装备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设备外观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早期损坏。
路政装备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非正常原因),装备管理员应追究保管人或使用人按规定负责赔偿。
各队站每半年对所属路政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将清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路政大队,对遗失损坏的路政装备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附则
本规定至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