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纠纷回访制度_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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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纠纷回访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达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及时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成果。

(三)、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五)、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员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的扩大、激化或转化。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记录并存档。记录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现状、有无反复或扩大、激化、转化苗头、人民调解员或委员会处理方案、调委会主任签名、调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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