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员(员工)管理制度_驾校的教练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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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员工)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聘用:学校聘用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中有关教练员的要求,采取社会招聘、定向培养等形式,按程序进行。即:聘用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满合格的,学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续聘者无试用期。其余员工的招聘,参照本条执行。
2、教练员培训:制定教练员培训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每年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不少于一周的继续教育培训。
3、教练员考核:学校建立教练员考核制度,对教练员教学能力、教学质量、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廉洁自律等情况,实行逐月考核和年终汇总,由学校质安办负责。
4、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逐月进行公布。对连续三次排名在末位的教练员,调离教练员队伍,待岗学习,待岗期间无一切福利待遇和工资(员工待岗,一视同仁)。学校人事部门建立教练员(员工)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5、教练员的辞职、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和转出(学校员工参照执行):
(1)辞职:在聘用合同期内,教练员因故向学校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学校。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教练员方可向各科室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凭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到财务科结清账务,完善经济手续后,辞职生效。未按此程序履行手续的,视为开除处理。
(2)解聘:教练员在聘用期内违反有关规定,被交通部门向社会公告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受到处罚的,将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该本人承担的损失和经济责任,由本人负责或赔偿。
(3)自动离职: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学校不再续聘。所造成的损失和经济责任,由本人负责或赔偿。
(4)开除:在聘用合同期内,违反交通、公安管理部门和学校规定、影响恶劣,或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教练员,予以开除。被开除的教练员由学校做出书面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学校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直至追缴结清为止。
(5)转出:凡我校注册教练员,无论何种原因需要转出的,其注册年限在我校必须6年以上,并向学校缴纳3000元管理费,参照本制度第5条第1款之规定结清手续后方可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