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销毁制度_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6.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销毁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

为加强市场内经营主体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市场内经营主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市场声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销毁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市场、销毁处理等措施的管理制度。第二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第三条

本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部门报告。第四条

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市场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市场公示栏予以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第五条

本市场管理人员应对本市场内经营主体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情节严重的,责令经营主体退出市场,解除租赁合同,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第六条 本市场内经营主体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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