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二0_考勤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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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二
学校《关于教职工考勤制度》规定“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出全勤”,“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教职工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校作差错事故处理。据此,学校就教职工考勤作如下补充规定。
1.按时上下班。上班到校签到,下班离校签离。不得代签,如有代签,代签者与被代签者均作差错处理。
2.上班时间无论因公因私进出校门均须登记。
3.可以计划安排好的私人事务应安排在双休日等工作之余时间处理。必须急办的私事处理按《关于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二条请假制度第2款之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进出校门严格遵守登记制度。
4.学校提倡和鼓励教职工在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前送孩子上学,下班时间后接孩子放学。确有具体困难的,向所在部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注明孩子姓名、年龄、就读学校。经所在部处审核上报校长室批准,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接送孩子。哺乳期女教职工哺乳向所在部处备案,一学期备案一次。哺乳应及时往返。
5.一个月内上班期间因私外出累计时间超过8小时的,学校视情况作出处理。
6.学校进行不定期查岗,无故离岗作差错处理。
桐乡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2012年9月13日
《《关于教职工考勤制度》的补充规定二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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