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临时动火管理制度_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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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为规范商场临时用火行为,杜绝活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规范要求
1、非紧急特殊情况不允许在营业时间内,在没有取得安保部门同意无人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焊、氧焊、切割、打磨等动火作业。
2、紧急特殊情况需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报安保部门同意,填写临时动火申请单,并严格遵守动火前“七不”、“四要”的操作规程。
动火前“七不”即:
①、防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②、周边易燃品、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③、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清除残余的油质不动火。
④、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不动火。⑤、在高空进行焊接、切割动火作业时,下面有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防护的不动火。
⑥、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⑦、未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动火前“四要”: ①、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②、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③、发生意外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④、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第二条 考评细则
1、如有违规操作的现象,每次扣减部门1个月目标(或年终)奖金,扣减集团公司物业部经理、管理人员半个月年终奖,扣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月度年终奖20%。
2、如发生火灾事故其损失由部门目标(或年终)奖金全额承担,同时扣减部门直接、间接管理人员1—6个目标(或年终)奖金,扣减集团公司物业部经理、管理人员、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1—3个月年终奖金。
第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制度及条款同时废止。
总经办
201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