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业项目备案制度_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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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科
二、责任人
社会发展科实行科长责任制。全州社会事业项目备案责任人为科长。
三、备案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四)《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备案权限
对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属单位和要求由州发改委备案的。中央、省在湘西州单位的社会发展投资项目,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五、申报材料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有关行业对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备案的项目单位向州发改委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州发改委办公室登记,批转社会科承办。
(二)科内承办人收到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项目,科内承办人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要求,审核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报告及相关资料,提出初审意见,送分科长审核,提出备案文件初稿;涉及委内相关科室职能的,送相关科室会签;经办公室核稿,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主任签批。制作形成的州发改委对社会事业项目备案的批复文件,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州相关网站上信息公开。
(五)对申请备案的项目,社会科应当在予以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备案的项目,应在作出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湘西州社会事业项目备案文件,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七、监督检查
(一)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四)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科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科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