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监总财字4(推荐)_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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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目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3 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支出。技术安全部:负责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4 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费用包括
A 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B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C 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D 职业卫生改进设施费用。
E 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F 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G 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H 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负主要责任。4.3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4.3.1 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附录标准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4.3.2 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4.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4.1 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4.4.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4.3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4.5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5.1 安全生产费用由技术安全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4.5.2 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4.5.3 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5 相关记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安全费用台帐》 《安全费用审批表》 《安全费用汇总表》 《领料单》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非煤矿山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包括: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取,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2%提取;
(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提取额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安全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管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管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企业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一次。
第七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安监总财函【2011】4号
关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