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制度_财务部各项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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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促进公司资金规范操作,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和条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的所指的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

第二则岗位管理

第3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资金专管员和出纳为相应各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直接责任人员。

第4条 除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可以代为收取货款的人员代收的货款,以及由出纳授权的其他人员代收的款项外,所有的货币资金的收取专利号 支付只能由出纳或资金专员进行;除以上人员外,禁止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公司的现金和现金支票。

第5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6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制度。凡涉及货币资金的业务,各相应经办和管理、决策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表中规定的职权进行审批和办理;对于特殊事项和意外应急事项须临时现金的,须按审批程序中规定的人员口并没有同意后先与办理,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禁止未经授权操作货币资金,禁止超越审批权限批复资金。

第三则支付程序

第8条支付申请:各用款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外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请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是否属于预算内款项或列明预算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内部费用报销参照费用制度执行。

第9条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审批流程中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予于拒绝。

第10条 支付复核:相应的会计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的内容为:

(1)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2)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

(3)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4)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第11条支付额度和时间控制:对单笔支付额度达5万元的付款或当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不足时,款项的支付时间由总经理根据公司资金留存的需要进行审批。

第12条 办理支付:相应的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同时登记好出纳流水帐。

第四则现金管理

第13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公司只能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除此之外,财务支付款项一律以银行转帐: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原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超过结算起点发上的支出应报经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14条 现金的库存管理

(1)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不足时,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取。

(2)公司当日收款交存银行后还有余额的,应全额存入保险柜,派人值班守护,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3)公司保险柜在未经总经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存私有财产。凡经发现,一律作为公款现金溢余处理。

(4公司不得出借银行帐号,所有银行帐户的开设均需有公司领导的批准手续,对基本存款帐户的开设变更还得经总部财务部的批准同意,以确保银行帐户处于受控状态。

第15条 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1)公司取得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2)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注明用途和金额、支票号码等,经所在单位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3)未经银行批准,不准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顶库。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当经过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帐反映。

(4)公司派人到外地采购时,其采购款项,一般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到外地采购。

(5)公司职工预借差旅费时同,应按出差时间长短、路途远近,预算出所需金额,由出差人员填制借款单,按权限规定审批后借支。

(6)财务部门要加强备用金借款管理,及时办理报帐手续,严禁私人非公务借款。差旅费借款须在公务完毕回程后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上次借款未清的,不得办理新的公务借款。对不按时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应发出书面通知,经催办仍不办理报帐手续者,可从借款经办人下月工资奖金中抵扣。

(7)对于现金收入,现金专管员或出纳人员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对于当面没有履行点验手续而事后发现短缺或假币的,由相应的现金专管员或出纳负责。

(8)对于现金的支出,收款人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否则,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短款或假币,财务部门及出纳人员不负责任。

(9)出纳人员应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前盘点,做到帐款相符。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0)财务部门对库存现金要进行不定期的栓查,出纳员每日应盘点库存,保证帐款相符。

(11)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的责任人,须确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则银行存款管理

第16条结算范围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以使用现金以外,一律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提直接支付现金和开具现金支票。

第17条帐户的开设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18条帐户的使用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帐户。

(2)任何人不得利用银行帐户办理公司业务以外的收支结算,银行帐户由财务主管或主办会计负责管理。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没有资金保证的其他票据,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4)不准签发、取得、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5)对于向集团以外单位支付项目,结算金额达到支票起点金额的,必须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

(6)会计必须在每个月核对当月的银行对帐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调节的事项必须查证原始

凭证对于调节不符的事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向经理汇报。

(7)会计须每月对银行存款变动情况进行检查。

第19条日常管理

(1)公司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帐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指定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2)公司应定期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则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20条公司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

第22条 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

第23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明细分类帐和台帐,确定专人负责及时记帐的督促有关业务部门管理。

第24条业务部门需要采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形式办理结算时,须编制用款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同意,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存款手续。

第七则财务印章管理

第25条开立银行帐户时,必须在开户银行预留以下印章印模,作为银行收、付款的必备印签:

(1)财务专用章。

(2)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人员印章。

(3)出纳私人印章。

第26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会计部经理保管,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人员印章由印签所有人指定人员保管或委托财务人员保管,出纳私人印章由出纳个人保管;严禁财务负责人、出纳之间相互委托保管印章;严禁委托出纳员保管印章。

暂借款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规定所指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零星购物借款、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员工借款管理。

第二则 暂借款管理

第4条 因公出差需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并填写借款凭证,注明预借金额,并经相关人没审核批准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第5条 对于零星购物借款,应由采购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予借支。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6条 对于个人因私借款,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第7条 办理个人因私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并报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予借支。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还款依据。

第8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凡职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第9条 试用人员借支差旅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第10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11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个工作日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支票、汇票结算的购物借款,使用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

(3)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12条借款人超过报帐期限未报的,将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13条 员工借款应由本人办理,禁止代其他人办理借款事宜。

第三则 备用金管理

第14条 各部门人员为保证公务的合理需要,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向财务部预支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务需要而设,因私不得借支备用金。

第15条 借支备用金时,借支人必须制借支单,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予借支。借支2000元以上的大额备用金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第16条 管理部门公务较多的人员可申请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即可预支保证公务合理需要的一定限额备用金,报销可不抵借支,直接支取现金,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人员须经财务部和总经理认可。

第17条借支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结清备用金,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备用金借支人须在公务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实行定额备用金的借支人须每2个月结清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之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第18条 借支单是财务帐务处理的依据之一,除当日借支当日归还的以外,报销费用时借支单不予退还;归还多借备用金时,由出纳开具收据给报销者本人,借支单也不予归还,收据须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则 监督和处罚

第19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做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20条财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可采取扣除工资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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