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公司人事任免制度_公司人事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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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董事局
1.董事局秘书
2.各委员会主任
(二)公司总部
1.总裁、副总裁
2.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3.其他中层管理人员
(三)子公司
1.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2.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3.其他中层管理人员
(四)分公司
1.总经理、副总经理
2.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3.其他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用
第三条 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应岗位的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
第四条 人员任用应按照任务需求,以核定的定编人数为限。
第五条 任免程序:
(一)董事局
1.董事局秘书——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任免
2.各委员会主任——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任免
(二)公司总部
1.总裁——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任免;
2.副总裁、总会计师——总裁提名,董事局任免;
3.财务总监――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任免。
4.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总裁任免;
(三)子公司
1.外派董事——由公司董事局任免;
2.总经理——由公司总裁提名,公司董事局审核,子公司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总裁审核、子公司董事会任免;
4.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部提名,总会计师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裁任免;
5.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子公司总经理任命,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分公司
1.总经理——由公司总裁任免;
2.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由分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裁任免;
3.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部提名,总会计师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裁任免;
4.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分公司总经理任命,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选拔
(一)选拔本着“提名竞岗、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多方位测评”的基本原则。
(二)选拔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
1.内部招聘:各级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公司内部现有的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提交上级直属单位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任命程序中所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免;
2.外部招聘:如果公司内部人员难以满足公司空缺职位的人员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外部招聘的候选人可有以下几种来源:发布招聘信息征集;通过公司员工、朋友、相识人员介绍、推荐;委托猎头公司物色等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被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
2.曾犯刑事案件,被判刑者;
3.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4.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5.在原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6.被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7.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第三章 任期
第八条 董事局秘书、公司总裁、副总裁、各委员会主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四章 离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包括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调任他职、辞职、解聘。
第十二条 离任必须经过离任审计。若审计结果正常,准予离任;若审计结果异常,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在任人员若因业务发展等原因需予调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直接上级同意,按照任免的程序办理调任手续。
第十四条 被调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交接工作,方可到新任部门就职。
第十五条 被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离任的,其职务由其直接上级或直接上级指定的人员代理,并通报公司董事局或子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被调任人员薪资按其到任新职位之日起采用新职位相应的薪资待遇。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离任,应在离任之日算起,提前六个月向董事局提出离职申请和有关事项说明。在董事局未作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裁和各委员会主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离任,应提前三个月向总裁或董事局提交离任和辞职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在征求公司总裁的意见之后,报董事局审批。在董事局未作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 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离任离任,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总裁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相关事项说明,由董事局审批。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将对其作出免职和解聘:
(一)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职者;
(二)违反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三)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受理者。
第二十一条 解聘程序与任命程序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补充由公司总裁提出,董事局审批。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