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制度_集团采购中心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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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规范借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章程》规定,并参照相关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为成员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流动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条 在资金管理中心开户的集团成员单位为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对象。未加入资金管理中心的集团公司其他企业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也可成为贷款对象。

第四条 借款人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Ø 生产、经营正常,借款用途明确,资金使用合理,财务核算制度健全;

Ø 借款为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Ø 借款人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本息的能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

Ø 固定资产投资;

Ø 股本权益性投资;

Ø 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

Ø 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Ø 其他不符合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用途的活动。

第三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计息

第六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资金管理中心通过对借款人资金实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及偿债能力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够履约清偿债务的,可向其发放信用贷款;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借款人,资金管理中心可发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七条 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期限分一年期。

第八条 资金管理中心一般不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展期,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提出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原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息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档次利率加收1%(年息)计算,并按月计收,由资金管理中心在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条 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之日的利率执行。展期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档次利率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展期内均按新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填写《借款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以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

(三)生产经营计划;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流动资金的用款计划;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

(七)借款人是合资企业的,必须提供董事会同意其借款的决议;

(九)资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资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申请后,信贷员应对借款人所具备的条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查,写出贷款调查报告,明确提出贷款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信贷主管对贷款调查报告及借款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对调查报告的审查标准为

(一)借款人近三年盈利并有较高水平,截止上年底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流动比率应高于1.5,速动比率应高于0.8;

(二)对借款人承诺的流动资金贷款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所需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的70%,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本次申请贷款所涉及经营资金的40%;

(三)借款人流动资金中要有不少于30%资本金,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借款人的资本金;

(四)借款人近两年是否有拖欠银行贷款行为,现有的短期负债是否有稳定可靠的还款来源;

(五)集团重点扶持的企业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提出意见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贷款决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权限分级报批成员单位的贷款。单项贷款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审贷部报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发放;单项贷款额在人民币50万至1000万元的,经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发放;单项贷款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集团资金审贷委员会审批发放(审贷委员会由总裁、总会计师及财务部、审计部、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和资金管理中心的信贷主管组成)。因特殊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成员单位的贷款,报总裁批准后发放。

第十六条 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用途、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出具抵(质)押物的清单(或证明文件),加盖抵押人、出质人的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借据,资金管理中心按期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存款账户并开始计息。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资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需定期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财务报表和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提前十五天向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展期贷款书面申请,经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的需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如原贷款是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则在办理展期贷款手续时需由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或续签相应的合同)。展期只限一次。借款人展期申请未获同意,借款人要按期归还贷款。

展期贷款到期,借款人要按期归还款。

第五章 贷款债权的保全和受偿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成员单位的债务重组,借款人应清偿对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中心与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被合并(兼并)时,应当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后,应当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资金管理中心同意。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分立时,应当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转让收入按法定程序和比例清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债务。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破产前,应通知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主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资金管理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本章所列的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日通知资金管理中心。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认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没有及时、足额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存款账户的;

(二)向借款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有以权谋私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借款到期,信贷员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管理中心对其所欠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挪用贷款或经资金管理中心审查有能力按时归还而不归还贷款的,资金管理中心对其挪用部分和未归还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收取罚息,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二)贷款抵押或质押方式的,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金管理中心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资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二)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本规则第五章规定致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债权落空,资金管理中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与资金管理中心因借款事项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报集团公司领导裁决。

第三十五条 成员单位有义务在资金管理中心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为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各种方式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三十六条 细则由XX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修改、解释,资金管理中心正式成立之日起施行。

附:

1、借款申请书

2、贷款审批呈报表

3、调整利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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