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_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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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生产及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

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地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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