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 解除处理制度_合同变更和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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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祠山包装有限公司
合同变更解除处理制度
一、合同的变更,解除,提前履行等必须按批准的权限清算批准,不得自作主张,即必须经供销科长批准后,有公司领导组统一研究解决。
二、对发生异议、争议、纠纷的合同应及时报告管理委员会,以适时解决,避免损失。
三、凡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合同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或影响国家计划执行。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3)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4)由于一方违约,致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5)由于一方关闭停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6)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采取书面形式,取得对方的认可,必要时报告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7)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权力均属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追究当事人就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O一O年一月一日
《合同变更 解除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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