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城管制度_城管内部管理制度措施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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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

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一方面来看,城管人员被泼尿的、被刀子捅的、被围攻殴打的比比皆是,人民网4月18日转发的《法制日报》的一篇题为《城管屡遭暴力抗法执法改革试点12年仍难全国立法》的文章一开篇就用事实说话,描述了城管人员们在执法中的悲惨遭遇:

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章车辆拍照取证时,遭到车主殴打,致使其腰一椎爆裂性骨折。

3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城管大队东铁营分队在查抄一无照水果摊时,再次遭遇暴力抗法,并引发百余名路人围观,周边交通一度中断近4个小时。

3月2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一名城管队员执法时,被一名商贩连扎三刀,小贩弃车逃离现场,受伤的城管队员则被送入医院治疗。

针对城管执法近年来屡遭暴力抗法且程度越来越严重的事实,该文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原因何在?经过调查论证得出结论:原因在立法的缺少,即城管缺少法律的保护。要解决城管屡遭暴力抗法的问题,就要加强立法,对城管的地位和执法加以保护。

而另一方面,网络上爆炒的城管殴打小商贩,抄没经营工具,那一件件令人愤怒,令人义愤填膺的画面却不时的撞击着我那脆弱的神经。于是就产生了一个绝大多数网民们共有的念头“城管这个机构应该取消”。

可是我们又不得不再考虑一步,这就是如果取消了城管制度那么这个城镇的持续怎么来维护?我们是不是能够接受那些杂乱的占道经营者,喜欢那些乱竖乱立到处摆放的广告招牌?容忍那街道上一滩滩经营后留下的垃圾?

如果没有了城管那么这块工作有谁来完成?不需要城管,在马路上贴几个通知就能解决的问题吗?需要有人来管,那么叫谁来管?人民解放军?人家是抵御外来侵略的不可能管!武装警察?人家是保卫国家安全的也不可能管。人民警察?那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不会管;工商局倒是应该管,但是他们没有这么一个队伍,再建一个队伍估计也就是换了名字的城管。街道老太太们来管?估计效果不会太好。

今天,我们见到了城管队伍太多的“强”,不由得我们不反思施行十年之久的城管制度。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自那以后,城管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职权一天天扩大,举凡市容环卫、城市规

划、道路交通秩序、市政、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管理、施工现场、城市河湖等等,都有其可管辖之处。然而,这些职权行使的法律依据却始终处于模糊地带,一些地方的城管主要依靠红头文件而非法律条文来“执法”。这就造成了部分城管队员的错觉,自以为权力很大,无所不管,而不把法律和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当成一回事,依赖于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却不知这只能加剧社会矛盾。或许这便是部分城管队员掉入违法陷阱的因由吧。

这样的因由却提醒我们,是到了该好好建设文明城管、和谐城管并好好反思城管制度的时候了。

城管制度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而产生的。城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政府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工作,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集中到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侵犯公民权益、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问题。

然而,今年来城管暴力伤人事件频出,甚至发展到公然殴打他人致死的严重事件。这足以说明城管执法权尽管有法可依,但城管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在一些环节上积累起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城管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暴力。今年来,部分城管暴力事件频出,事件中的城管人员在使用暴力时目无法纪,经常肆意殴打执法相对人,不经任何法律手续占有相对人的财务,造成相对人严重的人身伤害,酿成民怨,正因为如此,废除城管的呼声才会越来越强烈。

2、城管队伍扰乱国家正常的法律秩序。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属于法律创制的政府序列,国家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而城管队伍是各地基于城市管理需要,自行创设的行政机构,法律层面上的地位尚未明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约束,只能靠自我约束和自觉,这种现象无疑将会对国家现有的法律秩序造成影响和冲击。

3、城管在某种程度上不但没有行使使命,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城管的存在导致了某些不负责任的政府官员产生懒惰依赖心理。对于社会存在的某些矛盾,不是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正确的解决,而是将问题简单化,将其交予城管进行临时性、突击性解决,不疏导,反压制,这样就激化了社会矛盾,产生不稳定的因素。

4、以罚代管现象普遍存在。城管的职责本应以管理城市、服务城市为主,罚款仅仅是其手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无数的案例证明城管往往以罚代管,只要交了罚款就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发展到固定摊位、门店定期每月缴纳罚款,如同交“保护费”一般。有利可图之事争相罚,无利之事避而远之。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城管被赋予了过大的权力,本来是由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活动变成由一家承担,同时,在权力被扩张时却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最终导致了城管暴力执法的简单粗暴。

改革城管制度的基本思路:

首先,缩减城管部门的执法权。有些地方的城管部门不甘于已经集中到手的权力,不断争取扩充权力范围,试图把他们认为该管的事项都统统管理起来。如此“一家独大”的局面,助长了城管人员擅权滥权的冲动。目前,城管部门的职权涉及范围多达14个方面,近300项。因此,适当缩减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势在必行,必须要将某些领域的执法权交换给相关管理部门行使。第二,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制约城管部门的执法权。无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城管人员在执法时使用暴力的倾向。因为如果没有监督,即使在工作中存在暴力伤人的问题,往往也是会不了了之。第三,加强对城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法律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认识到,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普通百姓,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他们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对弱势群体给予应有的体察和关怀。这一点在对待流动摊贩时尤为重要,政府要为他们设计存身之法,同时增强城管部门的人性化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

关于城管和谐执法的思考论文

城管执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人性化执法在城市化进程中推进和社会建设,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作应有的贡献。作为城管人员,我一直在思考如何和谐执法的问题,下面,我就自已谈一点心得体会:

一、城管和谐执法的现实意义

(一)城管和谐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城管执法部门是构建法制社会、法制政府的重要载体,其执法水平也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为我国各个领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城管执法肩负着依法履行城管执法职责、解决矛盾冲突、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持社会良好秩序的重要职责。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文明执法展现城市形象,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从而达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二)城管和谐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党的基本治国方略,也是城管执法队伍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做好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推动城管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城管综合执法必须摒弃过去“重管理、轻人性”的执法模式,通过“为民、亲民、爱民”的具体行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体现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三)城管和谐执法是建设和谐城市的客观需要

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除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诸多内在因素外,城市的综合治理、城市的治安状况等,也直接决定了这个城市的发展后劲。因此,城管部门和谐执法、文明执法对于城市发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全面提高城管执法水平,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二、当前影响和制约城管和谐执法的主要因素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城管执法工作总体上是和谐的。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快速扩张,大量外来人员涌入城市,使城管综合执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问题可从内、外因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影响城管和谐执法的内部因素

1、城管执法体制尚不完善,为城管和谐执法带来体制上的障碍。我国城管执法起步较晚,虽然由于城市快速发展等原因,许多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机构,但国家至今尚未有专门机关统一进行管理。目前从各省、市情况看,城管执法机构基本由省、市政府政府主管,但职责不统一,处于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状态。由于其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极大地制约了城管综合执法的发展。

2、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迟滞了城管综合执法的进程。城管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多大十几部,处罚项目达百余项,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纵观全国情况,城管执法机构组建时间普遍较短,而现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多来自城管监察队伍及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如市政、园林、规划、建筑、人防等),由此带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虽然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人员的培训力度,但执法人员的素质仍然不能适应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需要。而执法人员中还有极少数徇私枉法、野蛮执法者,严重地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二)影响城管和谐综合执法的外部因素

1、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进行城管执法的依据散见于十部法律法规之中,且在实际管理中经常出现法律法规间互相冲突的现象。加之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是从原来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中剥离出来的,职能交叉等现象严重存在,难以形成执法合力。而相关部门揽权握责,也给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和阻力。

2、执法环境不好,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在城市管理中由于没有从理念上解决管理的根本问题,因此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为管理而管理、“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现象,突击式、运动式的管理方法普遍存在。在执法过程中,流动商贩与执法

人员间的关系常被称之为“猫鼠关系”,就是突击式、运动式管理的直接表现。对于部分下岗职工和外来人员的小本经营,如执法不慎,相关法规极易演变为暴力抗法事件。

三、构建和谐城管执法新模式

营造和谐的生活、工作、创业和发展环境,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它对城管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构建和谐城管执法的根本要求,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使城管综合执法工作迈向正规化

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是搞好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城管执法体系,以避免因体制断层而造成的各自为政、令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形成全国城管综合执法一盘棋。对此,一是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改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城管执法无法可依的状况;二是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切合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修改现行的法律、规章中。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符合或不相适应的内容。三是要抓紧制定统一的城管执法法律、规章,改变目前的城管执法缺乏法律规范和错位的现状应避免各种法律、规章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四是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城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从根本上构建和谐城管执法的体制机制。

(二)加强宣传,提高城管执法的社会认知度

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知度,直接反映城管执法的社会基础。因此,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必须千方百计加大对城管综合执法的宣传力度,将人性化管理、人性化执法贯穿执法的全过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强化全民普法教育,使公众了解城管执法。通过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城管执法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强化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探索城管综合执法新模式

城管执法队伍要始终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之间的关系。在执法中,应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困难,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妥善解决困难为主。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执法就是服务”的宗旨,切实改变“执法就是处罚”的旧观念,不断强化“为民、亲民、爱民”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如在执法中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实行“首犯不罚”,告知相对人违法的事实与危害,讲明其行为导致的后果,从而使当事人自觉接受和配合城管执法工作。

(四)打造城市综合执法的过硬团队

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史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的队伍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城管综合执法起步晚,社会认知度较低,且工作性质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班子建设,切实把城管执法工作与党史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保持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能够灵活应对城管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执法人员以积极的心态投身城管综合执法事业。

二是要逐步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党史的政策的学习,夯实政治基础;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执法能力;系统地学习城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学会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下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是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执法队伍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队伍建设健康发展。对少数害群之马必须严肃纪律,坚决清除,绝不姑息,以保持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纯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来讲,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效果,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走和谐城管执法之路。

总之,城管执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人性化执法在城市化进程中推进和社会建设,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作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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