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管理常用制度_旅馆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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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客及安保制度
1、非住宿旅客一律不得进入旅客的客房,访客要求会见住宿旅客的,一般在门厅或会客室会见,如访客确需进入客房的,按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客房,否则,安保人员及旅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2、对在夜间离开的旅客,要注意安全,巡查发现可疑迹象要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旅客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实行出入查验制度,注意观察旅客及访客的出入情况。
4、安保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了解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强化巡查制度,实时进行防盗、防火安全检查,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
5、对携带大件包裹进入旅馆的旅客,安保人员对其大件包裹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包裹夹带可疑危险物品进入房间,严禁任何人将管制刀具、危险物质及可疑物品带入房间。
6、发现旅客携带违禁品,以及其他形迹可疑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验证登记制度
1、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接待住宿旅客时,要态度和蔼,主动、热情,提示住宿旅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旅馆前台登记人员要认真查验住宿(访客)旅客的身份证件,辨别真伪,对证件辨别有疑惑的有权对住宿(访客)旅客提出询问或要求其提供其它证件进行比照核对。
3、旅客(含访客)登记必须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简称旅馆管理系统)中完成,按规定项目详细登记旅客的住宿信息,及时保存、上传;旅客(含访客)离店时要及时登记离店。
4、旅馆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时,前台登记人员要及时报告社区民警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系统不能登记时可使用临时登记薄登记,待系统维修后再及时补登记。
5、对确实未带身份证且能准确报出住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的住宿旅客,可以使用视频身份认证登记系统,报辖区派出所核实后方可登记入住。
6、对未带身份证又不能准确报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的。要告知其去辖区派出所核实身份后方可登记住宿,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接待住宿。
7、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核查其护照或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旅客须知
1、住宿旅客,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旅客管理制度,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旅客住宿须凭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住宿登记,按登记的房号、床位住宿,未经旅馆同意不得自行更换、转让床位和私自留客住宿。对未带身份证的旅客,要向登记人员准确报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等项目,登记人员现场采集旅客照片并通过视频认证系统核实后,方可登记住宿;对不能准确报出自己身份证号的旅客,需到辖区派出所核查后登记住宿;租用客房设立办事、经营机构,应当交验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旅馆内禁止非法男女同居,禁止赌博、吸毒、传播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闹事,大声喧哗。
4、旅馆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腐蚀性及其他有危险污染性的物品。
5、旅客不得携带巨额现金、贵重物品入住旅馆,特殊情况必须当面清点登记,旅馆开取收据后交旅馆保存,否则出现丢失等问题旅馆概不负责;军、警、司法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机密文件应当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寄存,不得携带枪支、弹药、机密文件入住旅馆。
6、旅客应接受公安和旅馆保安执勤人员的检查、询问,发现坏人、坏事应及时检举揭发。
7、讲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注意安全,不随地吐痰和乱抛瓜果皮壳,有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旅客,应主动说明,旅馆内另作安排,防止传染和发生意外。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旅馆业从业人员必须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对申请备案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技能培训,在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在旅馆业入职。
2、旅馆业从业人员因未履职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已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旅馆业工作。
3、对已取得旅馆业从业资格人员,在全县旅馆范围内就业其资格均有效。
4、旅馆业的从业人员变更,必须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旅客财务保管制度
1、旅馆要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室或设置铁质专用财物保管柜,为旅客保管非贵重物品,保管室的门窗、墙壁要坚固,专用财物保管柜要放置在值班室,确定专人负责,昼夜有人值班看守。
2、旅馆不得为旅客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旅客要求旅馆代为保管非贵重物品的,登记人员及保安要采取看、闻、问、接、查的方法严格检查寄存物品,并逐项登记物品名称、型号、数量等内容,出具双联收据,物品持有人要在双联收据上签字认可。
3、旅客在领取物品时,登记人员应严格执行核对物品持有人姓名、型号、数量等内容,防止他人冒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