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_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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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妇幼保健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

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一条 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第二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三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第四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第五条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一条 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均为一次常用量)。

第二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三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第五条 药剂人员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六条 本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本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第二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三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四条 本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五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六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第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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