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_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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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人报告制度。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同志即为责任区域的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对本责任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
第二条凡涉及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位党员干部有义务和权力以书面、口头形式逐级报告,对涉嫌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应向上级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受理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检查或考评,写出考评报告,并记入廉政档案。
第四条责任人对本级或下级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应如实报告。对隐瞒不报、报而不实的要按照党纪严肃处理。
第五条党支部要协助责任人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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