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请示制度_关于制度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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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请 示 制 度
一、内部请示公文要求规范化。请示和报告要分开,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之中。凡须书面请示的问题,由各部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
二、内部请示公文要单头主报,不要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请示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直接送局领导,确须直接送局领导的,应经办公室登记传递。不要同时送给几位局领导,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三、内部请示公文应按一定程序办理:
1.请示单位根据请示内容,送主管职能部门。2.超越职能部门权限的,职能部门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建议,送办公室报主管局领导,局领导批示或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退回职能部门,同时转告请示单位。
3.请示单位对职能部门直接答复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用内部请示公文将请示事项、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以及请示单位的不同看法一并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转呈主管局领导决定。
4.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请示事项,由请示单位送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送主管职能部门。
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内部请示公文运转。凡属职能部门直接处理的问题,应在两天内答复请示单位;需报院领导决定的,应即时交办公室,主管局领导批示或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立即转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马上按批示或决定意见给予解决并负责答复。
五、认真做好内部请示公文落实情况的反馈工作。凡经主管局领导批示或集体研究决定了的请示事项,办公室同时将“文件处理情况报告单”交主管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不及时反馈的,办公室有责任催促其报告落实情况,并列入督查内容。请示单位对超期未答复的问题也应积极催促职能部门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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