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制度_餐饮业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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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住宿、修理、网吧等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网吧的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各该行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区域内经营下列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网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饭庄、洒家、餐厅、饭馆、洒巴、小吃店、饮食商亭和车摊等饮食业经营者。
二、照相含冲卷、洗印等专项业务、洗染、理发、浴池等服务业经营者。
三、修理民用电器、自行车、钟表、鞋、黑白铁制品、塑料制品、皮件、家具、照相机、摩托车、缝纫机、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办公用品和弹棉花,以及其它综合修理加工项目等修理业经营者。
四、除涉外旅游饭店以外的旅馆、饭店和接待旅客住宿的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等旅店业经营者。
五、网吧经营者。
第三条 县政府授权县饮食服务总公司行使下列职责,对全市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实行全行业统一管理。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保护经营者合法经营,协助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经营者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企业等级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按规定核定企业等级。
三、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组织行业网点的合理布局。
四、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按规定组织实施行业的技师考评。
五、组织技术、经营经验和信息交流,提高服务质量。
六、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八、指导同业公会的工作。
九、行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可自愿组成同业公会。同业公会的主要工作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反映经营者的意见、要求,抵制损害行业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营者委托帮助协调经营者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向经营者提供促进业务发展的服务。
第五条 经营者开业,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向所在区、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行业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行业网点布局;
二、经营场所布置符合行业规定的要求;
三、饮食业应具备合格的餐厨设备、卫生消毒设备等制作条件;服务业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器具;修理业应具备相应的设备、材料、零配件、工具;旅店业应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并按企业等级标准和床位比例配齐相应的服务人员;
四、主要技术或服务人员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
经营者凭行业经营许可证,向工商、公安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和特种行业登记。
第六条 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在开业前将开业时间报所在镇、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后,须向所在镇、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歇业者应交回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行业管理的规定:
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法经营;
二、不得转让经营许可证和行业管理的其他证照;
三、营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和业务、技术人员的条件符合企业等级标准;
四、执行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制定的服务规范、服务规程、质量标准,不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所在镇、县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统计等报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县物价局和县饮食服务总公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镇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等处罚,直至收回其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出示证件;进行处罚时,应填写处罚通知书。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餐饮业、住宿、修理、网吧等服务业惩罚制度
第一条根据《柳林县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镇行业管理部门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本规定执行。依法应当由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等机关处罚的,由各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开业前未将开业时间报镇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并办理变更登记、歇业手续后,不向镇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经营许可证的,给予警告。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的处罚:
一、不按规定期限如实向镇行业管理部报送财务统计等报表的。
二、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服务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情节较轻的。
四、不按规定的开业审核标准或企业等级标准所确定的设备、设施条件和业务、技术人员条件进行经营,情节较轻的。
五、不按规定标准和缴纳办法向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的。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为5天以上30天以下。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
一、不按规定的企业等级标准所确定的设备、设施和业务、技术人员的条件进行经营的,情节较重的。
二、不执行服务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以出卖、出租、涂改、伪造等形式转让经营许可证和主要技术人员或服务人员合格证件的。
四、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实行“四放开”政策的行业除外)。
五、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第六条对经营者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的期限为2天以上15天以下。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的期限8天以上的,须报经市饮食服务总公司批准后决定。
对由市饮食服务总公司批准企业等级的经营者给予降低企业等级处罚的,须报经市饮食服务总公司批准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