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销人员担保制度_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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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营销人员担保制度
第一条 营销人员在办理入司手续时,须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单证抵押金,并为自身提供两位担保人。
第二条 营销人员单证抵押金管理
(一)营销人员单证抵押金管理基本规定
1、营销人员办理入司手续,必须向公司一次性缴纳人民币500元(各分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可有所不同),作为有价单证的风险单证抵押金,才能进行公司产品销售;
2、公司在收取单证抵押金时,应出具单证抵押金收据,并负责统一保管营销人员所缴单证抵押金;
3、单证抵押金在营销人员离职后无息返还;
4、营销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须由相关负责人督促和查验营销人员归还规定物品。经核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在《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人员离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公司方能向营销人员退回单证抵押金;若营销人员离职时,未按规定交还规定物品,公司有权从单证抵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补偿;
5、营销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若因为营销人员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了客观经济损失或与公司间存在可证明的债务纠纷,由此产生的营销人员所欠公司费用,公司可从其单证抵押金中予以扣除;
(二)营销人员单证抵押金收取和退还流程
1、营销人员单证抵押金收取流程:(1)签约之日公司收取单证抵押金;
(2)应聘人员(含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和同业转司营销人员)持收据办理入司手续。
2、营销人员单证抵押金退还流程
(1)分公司业务行政岗在每月25日根据《月度离职营销人员清单》制作《离职营销人员单证抵押金结算单》;
(2)分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3)分公司业务行政岗将上月《离职营销人员单证抵押金结算单》上报至总公司个人业务部,总公司个人业务部根据《离职营销人员单证抵押金结算单》所列金额制作报盘文件,并交总公司财务部统一划账,当月25日划转至离职人员帐户。
第三条 营销人员担保人管理
(一)营销人员担保人管理基本规定
1、凡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人员,在办理入司手续时,必须向公司提供2位经公司认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保证担保能力的担保人,其中一位是此营销人员的直辖主管,另一位担保人户籍必须与分公司处在同一所在地(本公司员工、营销人员及直系亲属均不可为担保人);
2、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保证担保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中男性应不满60周岁,女性应不满55周岁;
3、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加入本公司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在被担保人从事业务销售过程中,因被担保人过失所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分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营销人员所提供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营销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更换不具备资格的担保人;
5、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济担保能力,被担保人必须重新指定新的担保人;反之则其与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效力终止。
(二)营销人员提供担保人流程
1、公司在给营销人员发放《签约通知书》时,一同发放《营销人员担保书》;
2、应聘人员在签约当天需将担保人签署的《营销人员担保书》随同其他签约所需资料交至分公司的业务行政岗;
3、分公司业务行政岗负责对《营销人员担保书》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营销人员担保书》与签约营销人员档案一并归档;
4、在营销人员任职过程中,若其担保人已不具备担保人资格,业务行政岗应在一个星期内通知营销人员,营销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重新向公司领取和填写《营销人员担保书》,并交公司存档。
第四条 本制度由分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