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议付管理制度_储运部单证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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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议付管理制度

1、目的单证议付是出口业务中到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收汇的及时与否。为了规范出口业务单证议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出品单证议付操作。

3、内容

3.1 信用证及客户议付要求资料的分析与传递; 3.2 合同的管理与传递; 3.3 议付单证的审核; 3.4 议付单证的交付及管理; 3.5 议付单证的留存;

4、操作制度

4.1 要求贸易部门在出货前一个月提供合同、信用证(如是其他付款方式,则提供客户要求和银行资料)及生产部门的生产任务书;

4.2 客户开立信用证,收到银行到证通知后,单证议付操作员必须到通知行取证,并作好到证登记;

4.3 单证员及时根据合同、形式发票对信用证进行核对分析,列出不符合项及软条款项目,反馈给国际贸易部门和生产部门;

4.4 生产部门与商务部门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规定的出货条件,确认是否对出货前一系列工作计划的安排作适当调整;

4.5 单证员必须在货物出运前5天,根据信用证或合同条款审核出口单证,并作好单证审核记录,同时根据信用证规定,做好其他单证的准备工作; 4.6 货物出运后,单证员应督促单证操作员取得海运单据及各类议付单证; 4.7 单证备齐后,单证员应重新进行审核,严格根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要求;

4.8 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和有效期限内,单证员应及时将规定提交的单证交到议付行进行议付,并请银行在议付登记本上作好相应的单证交接手续。若议付行对单据有异议时,单证员必须耐心解释或及时更正,需担保时,汇报主管出具担保书; 4.9 在D/P或D/A结汇方式下,单证员一定要收到财务部的货款到帐通知后,再将正本单据寄国外客户或业务员;

4.10 在T/T结汇方式下,单证员一定要收到财务部的货款到帐通知后,再将正本单据寄国外客户或业务员;

4.11 在任何一种结汇方式下,若客户有扣款或减价要求时,必须取得销售副总以上的批准方可放单;

4.12 议付单据送银行的同时,根据报关单内容制制出口专用发票。银行审核单证无误后,将单证寄往付款行。

4.13 单证员对单据要跟踪查询,直至收汇或单据安全到达对方的手中; 4.14 任何正本单据在交接过程中都要做好登记和签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付款;

4.15 出货后一个月内,要做好核销单及退税单退税工作,退回的核销单在收汇后及时到外管核销。

5、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工作中不断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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