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听证制度1_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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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局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听证制度,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组织专门人员听取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作出重大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一项规程。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
(二)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水务建设综合或专项规划;
(四)投资额巨大的全市水利或污水处理等水务建设项目;
(五)需要各级部门协调的重大的体制机制改革。
(六)指导全市水务体制改革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七)其它需要法律咨询听证的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法律咨询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 重大事项法律咨询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听证法律专业人士和听证旁听人组成。
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及法律界人士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听证陈述人发言顺序;
(四)维护听证会秩序和执行听证会纪律;
(五)审定并签署听证记录;
(六)组织听证评议会并提出听证报告。
第八条 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工作。
第九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
公众方听证陈述人由我局根据听证事项的要求,在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三)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听证法律专业人士是指本局聘用的法律顾问或其他熟悉听证事项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八条 本局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三亚水务网”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
听证会公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机关;
(二)听证事项及其目的;
(三)公众方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的人数、要求与报名办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申请担任公众方听证陈述人的,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在向本厅提交的申请书中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第十条 在举行听证会前10个工作日,应当将书面通知送达参加听证会的公众方陈述人和旁听人。
公众方听证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我局。经我局同意后,公众方听证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事项及有关情况;
(四)本局听证陈述人发言;
(五)公众方听证陈述人发言;
(六)听证法律专业人发言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各方听证陈述人就有关事项进行质证与辩论;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旁听人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