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培训管理制度_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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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201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煤矿安全培训是矿井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职业素质提升培训。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所有培训均须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有培训计划、实施记录、培训考核及成绩、培训考勤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相关记录。
第五条所有培训工作必须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与个人工资挂钩。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矿井在建期间由集团公司拨付,正式投产后按照财政部等11部委“财建[2006]317号
(82)财企字37号文件的规定提取。
第七条员工培训期间的待遇遵照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管理科室、区队和实施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做好教育培训的准备、组织工作,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员工培训、考核,确保教育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XX煤矿全体员工。
第十条本办法编制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按照管理、培训、监督分离的原则,将安全培训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安全科职责。
1.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安全部分)。
2.负责矿井安全培训制度的制定。
3.负责组织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
4.负责事故案例的宣讲,安全教育培训经验和亮点的推广。
(二)人力资源科职责。
1.负责将安全培训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纳入矿井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
2.参与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编制安全培训中长远规划。
3.负责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
(三)各管理科室、工区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需求上报。
2、对本单位参培人员的工作作出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培训参培率。
3、负责所有参培人员效果反馈。
第三章安全资格取证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科负责根据公司的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矿长、副矿长、各单位中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安全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
各种安全资格取证培训的委托和报名程序应符合国家安全监察总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和当地有管辖权的政府规定。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
人力资源科按集团公司指定的有资质培训机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培训、取证和复审工作。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负责组织本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资格证的培训、取证及复审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本矿井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的培训、办证和复审工
作。
人力资源科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地面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培训、办证和复审工作,培训课时应符合培训机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安全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各区域公司必须按规定建立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明确安全培训管理和监督及考核部门,各煤矿必须按规定成立安全培训管理组织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单位的新进员工,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课时不少于72学时。井下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地面单位新进员工,必须接受全年不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
(二)矿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三)区队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四)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全年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每月不少于3学时、全年不少于30学时。培训要有考勤,培训期满要进行考试,考试达不到80分以上者严禁上岗。
第十五条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科对在岗的专职安监员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培训,全年培训学时不少于30学时;离岗超过一年的安监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培训;离岗超过15天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技术交底培训。
第十九条安全监察科与人力资源科要组织本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30学时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安监员特种作业办证和复审培训除外)。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科每月组织对员工进行不少于1次事故案例宣讲,宣讲内容为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监科、人力资源科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五)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六)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七)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安监、人力资源对各单位的监察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部分,与绩效工资挂钩,并记入年底总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煤矿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