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药品管理及销毁办法(制度16)_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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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药品管理及销毁办法

为了完善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报废药品的管理,及时对报废药品清理、销毁,防止其流失。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财产管理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报废药品的管理

1、报废药品是指:经本单位质量、仓储部门确定因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不能销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

2、报废药品应专库(区)储存,报废特殊药品必须在原库划定区域内储存,零头要专柜加锁管理,并要有明显标志。

3、报废药品要专人专帐管理,帐卡登记准确,保证帐货相符。

4、报废药品要及时销毁处理,不得长期积存。

二、报废药品的销毁

1、小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⑴ 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报废药品。销毁前由保管员填写“报废药品销毁表”,质量管理员清点品种和数量,由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毁。

⑵ 专业仓库要与经营单位联系,经经营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销毁。

⑶ 销毁时要由单位主管领导,质量管理负责人,保管负责人共同监督下进行。

⑷ 销毁后,主管领导,质量管理负责人,保管负责人共同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2、大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⑴ 金额超过(含)5000元以上的报废药品,各单位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填报“报废药品销毁表(一式三份,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以前报公司储运部、业务办公室和质量管理部,经三部门核实,组织安排销毁工作。

⑵ 单一规格品种超过(含)10000元以上的报废药品,各单位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后,再按超过(含)5000元以上报废药品程序办理。

⑶ 销毁时要由公司储运部、质量管理部、业务办公室及经营单位负责人共同监督下进行。

⑷ 销毁后,由以上各部门分别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3、报废的特殊药品不论批量大小,一律按大批量报废药品销毁程序进行,并由公司储运部、质量管理部、业务办公室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并在销毁表上签字盖章。

4、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或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一律就地封存,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组织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和处理。

5、报废药品的帐目、单据,销毁表保存五年;报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帐目、单据,销毁表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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