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_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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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探讨,更不用 说在法律条文中具 体规定了。这是与我国的婚姻观及社会发展状 况紧密联系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世界上有些国家早已确定,从我国现状 来看,确立该制度 也有其必要性。
首先,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自我国 颁布现行婚姻法以 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 了重大变化。离婚不再那么令人绝望 痛苦。人们对离婚的态度从 深恶痛绝转向宽松容忍。另一方面,我们上一代对婚姻 所持有的 那种严肃认真的态度正被现代人所渐渐淡化。婚外性行为,“包 二奶”,甚至重婚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上演妻妾成群,妻 妾同室的闹剧。而这些又导 致了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暴力增多。所有这些一方面使中国50年来由法律确立的 “一夫一妻”制度 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给婚姻家庭中无过错的一方带来了巨大痛 苦。面对这种新情况的出现,笔者认为从世界的立法趋势来看,破裂主义离婚原则 已渐渐代替过错主义离婚原则,我国现行婚姻 法采用的也是破裂原则,即只要感情 已经破裂,不论是谁的过错,都可以离婚。而且,法律只能限制人们离婚,但不能 保证留在 婚内的夫妻就能美满幸福。事实上,已经破裂的婚姻拖的越久,对于无过 错方也是一大伤害,因为只要婚姻关系存在,无过错方 就可能对婚姻抱有一种幻想,从而很难踏出新生活的步伐。但离 婚自由并不代表对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不加以处 罚。无过错方的痛 苦也不能单纯通过离婚而消失。所以,通过在离婚时由无过错方 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更能积极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其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履行法定婚姻义务的必然要 求。婚姻虽然以感 情、性为其自然因素,但一旦两人缔结婚姻,双方之间就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应该互 相忠实,互相扶养。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允许 任何一方 加以破坏的,而一旦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婚外同 居、重婚、虐待,则是对法定婚姻义务的违反,这无疑会引起法 律上消极的后果。过错方可 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就是这种消极 后果的体现。
再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更科学,更能 适应司法实践的需 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无过错方 权益的保护主要是依据司法解释中所 确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个原则的确定对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疑具有积极 意义。但 笔者认为,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用词不够科学,特别是照顾二字。本来是无 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现在却成了照顾,实质上淡化了 责任,模糊了是非。而且,该原则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 一些问题。如:根据该原则,在离婚时,首先 要分清夫妻双方谁 有过错。这就使得一个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是诉讼的主要问题。婚
姻关系的变更则成了讨价还价的砝码,这其实是本末倒置。还有,因为照顾无过错 方原则只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夫妻 双方采用的是约定财产制(从我国婚 姻发展来看,夫妻间约定财 产有上升的趋势),该原则就会落空。即使是采用共同 财产制,也可能由于夫妻间共同财产少或一方故意隐藏财产,而使照顾无 过错方变 成一纸空文。并且从婚姻法的立法趋势来看,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的范围有缩小的趋 势。所以,从这些趋势来看;照顾无 过错方原则将来更难以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 权益。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则可以弥补上述不足,更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在我国确立,但如何确立,怎样才能使 该制度易于操作。笔者认为,要想使该制度能真正产生效力,必 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关于过错方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问题。从现实分析,笔者认为下列行为可以构成过错行为:1.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如重婚、姘居、通奸。2.一方违背抚养义务的行为。如遗弃、虐待。
3.家庭暴力。
4.一方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如隐瞒婚前疾病,隐瞒婚史。对于一方隐瞒真 实情况而结婚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无效或可 撤消婚处理,因为这是一方在受欺诈 而为的婚姻。但由于我国现 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可撤消婚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 践中有的 按照离婚处理,故一方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 有权要求 赔偿。
其次,应明确在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能 否追究第三者的损 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插足在法学界一般认为是 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 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双 方感情破裂的行为。怎样对待第三者,有三种不同的观 点:一种 认为应对第三者加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一种认为第三者应承担民 事赔偿责 任;还有一种则坚决反对法律就第三者问题作出规定,甚至把第三者插足说成是美 好的事物。笔者认为,除了触犯了刑 律的行为,如重婚应对第三者采取法律制裁以 外,对于一般的第 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情况没有必要用公法的力量来惩治第三者。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而言,追究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 任应符合下列构成 要件:
1.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体现为,第三者知 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男女关系。
2.第三者行为违法。男女一旦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二者之 间就有一定的身份 权,夫妻互相忠诚是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这 种权利,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侵犯。如果第三者插足,就是对配 偶一方忠实权的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3.有损害事实。第三者插足导致的损害事实,主要体现为 合法的婚姻关系遭 到破坏,给受害配偶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即第 三者插足导致的损害事实主要是精神 上的,其次才是物质上的。4.因果关系。一般而言,第三者插足这种违法行为与无过
错配偶损害事实之 间的因果关系是比较清楚的。在实践中,只要 有第三者插足导致合法婚姻破裂;就 可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有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夫妻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故笔者认为在追究 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时,以配偶双方离婚为限。否则就会出现侵权的一方与配偶向侵 权的另一方(即第三者)要 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再次,关于无过错方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十几 年的实践,精神损 害赔偿基本上已经被所有人所接受。在婚姻关 系中,无过错方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 偿呢?笔者认为可以。在现 实生活中,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虽然会给无过错 方带来物 质损失,但带来更多的却是精神上的创伤。无过错方经常因为过 错方的行 为产生消极的感受,有的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否定感情,甚至痛不欲生。对于这些,如果不用精神损害赔偿,而仅仅用 物质损害赔偿是很难达到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 效果。从世界立法 来看,很多国家早就在其婚姻法中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 国在离婚问题上制订精神损害的法规,是符合世界立法潮流的。当然无过错方提起 精神损害赔偿也应该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 ”。即无过错方要有精神受损害的事 实,行为人有使无过错方遭 到精神损害的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 系,行为 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