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务政务公开党代表质询询问制度_街道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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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野区党务政务公开党代表质询询问制度
(试用)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区党代表可就区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情况,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区委及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质询。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者也可要求撤回质询。
二、区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质询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大会主席团决定后,由被质询单位答复。
三、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由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质询。质询案由区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同意后,由被质询单位答复。
四、对符合规定的质询,被质询单位接到质询交办件后,在一个月内向质询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区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质询,告知质询人,可以由其按照规定重新提出。
五、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区委及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
六、区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和区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15日之内作出答复。
七、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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