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公司休假制度_公司休假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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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员工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公司休假制度】作了修订,本制度自2016年5月 日起实施。
第一条 休息日(双休日:星期
六、星期日):
本公司休息日定为每周的星期
六、星期日。第二条 补休:
员工因业务需要被公司安排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给予补休。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
一、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
1、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8、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遇休息日,顺延补假。
二、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
1、妇女节(3月8日),在合理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女职工给予公假半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遇休息日,则不补假。
第四条 婚假:
一、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满二十岁,及再婚者均享有婚假为10天;
二、婚假包括双休日(星期
六、星期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
三、婚假须在结婚后(以结婚登记日为准)一年内使用,过期作废;
四、婚假原则上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除因公司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同意批准的,作特殊分期休假处理。
五、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结婚证明。不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不给予婚假日。第五条 产假:(以子女出生当日计算)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128天;
二、单胎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配偶护理假为10天(配偶护理假期必须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均包括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第六条 产前假与哺乳假:
一、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公司给
予当日产前检查休假;
二、产前假:
1、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对不申请产前假的,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怀孕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3、产前假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三、授乳时间·哺乳假·保胎假:
1、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处理;
四、因事发突然,不能事前请假的,应及时与本部门经理或主管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请事假。事后必须办理请
假手续,不办理请事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
五、委托他人带口信,先宰后奏请事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六、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累计事假超过30天者,按公司【员
工规章制度】相应条款惩罚;
第十二条 因工伤引起的伤病休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作停工留薪处理;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 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凡进入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在册在岗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时间执行标准
1、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年休假十五天;
4、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
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休假开始日期:
当年的年休假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解除或终止合同后时的年休假的计算:
1、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有剩余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必须先使用带薪休假。
若有剩余的年休假,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按照剩余天数支付日工资。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予支付。
2、公司当年已安排解除或终止合同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六、员工工龄的累计计算:
员工工龄的累计计算以在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为原则。员工在其他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均可累计,但是,必须提供 有效的证明,证明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证明本人工龄的依据应符合下列原则:
1、提供原工作单位的有效证明和缴付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证明。如果原来工作单位因倒闭、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证明本人工龄的,按实际缴付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月数计算;
2、依据本人的《劳动手册》计算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手册》中有工作时间记载的,但该单位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本人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龄。
3、《劳动手册》上没有记载本人实际工作单位的,但是,本人按月缴付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缴付 期间的月数或年数不计入工龄。
4、本人按年缴付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工作单位又为本人缴付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当缴付重叠时,按单位缴付月数计算工龄。
七、员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规定:
1、员工年休假的天数按实际工龄计算。
2、员工休假以年度为休假周期,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本公司领导批准
可分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