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巡查制度_质量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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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巡查制度
一、范围
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检查
二、权责
监督人员:组织实施市政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检查;
科室负责人:对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三、内容
(一)市政工程开工前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包括:
1.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2.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检查。
(二)质量保证措施检查程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委派监督员组成监督小组。由质量监督员在首次进场监督检查时,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及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与质量检查制度;
(2)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
(3)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
2.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的建立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记录;
(3)重要技术方案、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报告;
(4)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授权书及执业资格证书;
(5)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试验员、取样员、资料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构成资料,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6)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7)施工主要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主要原材料、构件进场情况。
3.对监理单位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的建立情况;
(2)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审批记录;
(3)监理例会制度、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以及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制度;
(4)关键部位与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资格证书。
(三)对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监督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立即督促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