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制度_休假管理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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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请假程序须知
1.员工请假均需提前3天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2.经批准后的请假单作为考勤依据上交管理。凡假条在休假前没有上交人力资源的,一律视为无效请假。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在1天内向主管电话告知或委托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可代其本人进行请假审批流程。无审批休假、提前休假按旷工计算。(注:因迟到申请补假者,一律不允许审批)4.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处理。
5.凡请假超过五天(含五天)以上者,均须提前10-15天写请假申请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受理;因亲人病危、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可以例外。6.员工请婚嫁、产假、计划生育假,应至少提前3天与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7.员工请假休假完毕,到岗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销假手续。
第二条 批假权限
1.普通员工请假: ① 1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可休假; ② 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人事部门、分公司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可休假; ③ 3天以上5天以下者,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人事部门、分公司经理、大区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可休假;④ 5天以上7天以下者,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人事部门、分公司经理、大区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
可休假;
⑤ 7天以上者,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人事部门、大区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方可休假。2.主管请假: ① 5天以内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备底方可休假; ② 7天以内的,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后方可休假; ③ 7天以上者,须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后方可休假。3.经理级以上人员请假必须经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签名同意,假条上交人力资源部后方可休假。所有职员请假必须遵守请假程序,批假人员必须遵守批假权限,凡有越级请假或越级批假者,一律视为无效请假,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条 请假类型
1.事假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因突发事件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直接上级请假,直接上级报给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以旷工处理。2.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提前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由人力资源部计入考勤。员工休病假需持医院”病休证明”。3.婚假
①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初婚的,可享受带薪假婚假3天。
② 男员工30周岁,女员工30周岁以上初婚的(晚婚),可亨受有薪婚假10天(含节假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以身份证日期为准。③ 员工请婚假必须提交结婚证明,须一次性取假。④ 丧假需要向总部申请审批。
4.丧假
①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② 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③ 丧假期间照常享受工资和福利。④ 丧假需要向总部申请审批。5.产假
① 女员工生育,可凭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假手续。
② 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分娩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6.女职工怀孕流产或人工流产的,员工应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 ① 三个月以下的享受计划生育假15天。
② 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享受计划生育假30天。③ 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享受计划生育假42天。④ 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四条 考勤处罚规定
1.员工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由人力资源部开《违规处罚单》并通知本人。2.累计违规三次者按旷工一日处理.《违规处罚单》记入员工季度绩效考核,为考核评定提供参考依据。
3.员工旷工0.5天,扣除当日岗位工资。员工旷工1-3天,每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岗位工资的150%。员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每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岗位工资的200%。季度累计旷工3天,扣除季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同步扣除。员工当年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超过7天,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后勤部门扣除当日工资。4.对于打卡记录缺失且无有效解释证明的,上班打卡记录缺失的按迟到统计,下班打卡记录缺失的按早退统计,全部缺失的按旷工处理。
5.对于检查、抽查发现的考勤问题,人力资源部将直接进行调整,并追究考勤人员、签字领导责任;对于考勤问题严重的人员,将暂缓发放其当月工资,待问题调查清楚后据实补发。
6.人力资源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若发现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由人力资源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安排
1.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
2.以上放假具体日期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日期执行。3.法定节假日照常享受工资和福利。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