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_A_1009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已完成)_银行存放同业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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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存放同业对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防范由于人为记账失误造成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存放同业对账管理的原则为:及时核对、尽快调整、真实记录。
第三条企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须每日对各个存放同业账户及存放央行账户进行对账。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未达账项是指对同一笔业务由于对账双方业务处理的时间差异所形成的一方已进行账务处理,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信息,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差错是指由于人为失误或系统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记账错误。第二章存放同业对账及处理
第五条存放同业对账是指我行分支机构与其账户行之间往来账务的事后核对,是保证存放同业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和安全的监督措施。
第六条存放同业对账采取分别管理、逐户核对的方法。我行各分支机构需每日对各自持有的账户进行对账,对发生的付款、收款业务按对账要素逐笔核对。第七条对账要严格按照对账要素认真逐笔核对,对账要素包括业务参号、发生日期、付款行、收款行、金额等。
第八条存放同业对账以两个工作日为一个对账期限,即从业务发生的当日算起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对账。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处理的未达或错帐视为待查账务。对于待查账务,上级行应敦促业务经办机构尽快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对于已发现的未达账项,各分支机构必须首先查找是否为自身原因引起未达。如非自身原因则应立即向对方发出查询。已发出查询在下一工作日未见回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同时以电话方式与账户行进行联系。对于收到的其他银行查询,各被查询机构应据实、详尽回复。
第十条差错查询的原则
处理差错的查询和回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的电报收发进行,对于电报查询应该做到及时明确、有疑必查。
第十一条差错处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