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_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 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原则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臵。(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

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

(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1- 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2.监事会

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

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

-2- 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

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

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

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臵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

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

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

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

-3- 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

业务发展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

审查核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

信贷决策岗。其主要职责是:①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信贷决

-4- 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发放支付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臵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

检查监测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

催收管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臵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

-5- 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

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 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

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

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行咨询制度。

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

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

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 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

第十一条 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

-6- 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第十三条 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阳光信贷制度。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 基本规定

-7-

第一节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七条 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臵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臵、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8-(三)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保证人的授信应客观公正,并签订保证合同。

信用社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四)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是指法人行社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法人行社

-9- 承担,并由法人行社收回本金和利息。法人行社发放的贷款主要为自营贷款。

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按约定收取不高于委托贷款额3‰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繁简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除上述委托贷款外,其他方式的委托贷款一律不得办理。3.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国务院指定由信用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信用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信用社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信用社有条件

-10- 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条 保函,是指法人行社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

各法人行社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求,稳健开发、开办表内外信贷业务。开办新业务要做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预先向省联社报备。

第二节 信贷产品的定价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市场利率,并在贷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

第二十四条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息,其余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五条 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第二十六条 经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11- 第二十八条 对计收的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应纳入当期会计报表表内、表外科目核算,并计收复利。复利计收方法为:按计息时的利率,自应收息发生起到利息收回止,按实有天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票据贴现按协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

第三十条 法人行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保函业务收费。法人行社和申请人签署《出具保函协议书》后,在保函开具前,应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费用:

(一)有保证金部分:无论期限长短,按0.5‰-5‰计收。对全额保证金保函收费按最低标准计收。

(二)无保证金部分:期限一年以内,1000万元以内,按5‰-2%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1.5%计收。期限超过一年的,根据上述标准按年计算,半年以内折半计收,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

(三)原则上投标保函收费单笔最低不少于300元,其他保函单笔最低不少于500元。

(四)换开保函的,除根据调整后的担保额度按上述规则调整收费外,应加收手续费300元。

第三十二条 法人行社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融资利息、保理咨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坏账担保费、发票处理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信贷业务产品定价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

-12- 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节

借款人

保证人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2.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借款人的配偶、法人的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无不良嗜好。

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4.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5.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卡。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没有不正常信息。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0%-50%。

8.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此比例应从严掌握;高于85%,原则上不再新增贷款,并且对原有贷款实行严格监控。

9.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经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申请贷款。

10.法人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的义务

1.遵循诚信申贷原则,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向贷款人所要

-13- 求的资料,如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利息、本金。

3.自愿配合信用社进行贷后检查。如实反馈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关联交易等情况。定期向贷款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4.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保险、诉讼、执行等费用。

5.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和还款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三)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2.不得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各级政府、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

(一)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4-(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同一债务可提供二个或二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不得约定保证份额,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同一债务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同意: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信用社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五)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贷款保证人:

1.国家机关、各级政府、村委会、社会团体(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授权的除外)、职能部门;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不具备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

6.法人行社认为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他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信用社不得指定或强令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第三十六条 实行授信制度。授信是指信用社对所辖服务区域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最高额度。信用社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根据信用等级、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区别授信。信用社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对各区域、客户的授信额度。

-15-

第四节

担保

第三十七条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一)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可一并抵押。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国家机关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6.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7.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16- 8.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9.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10.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11.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2.法人行社认为不宜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三)需掌握事项:

1.借款人用财产抵押的,其财产价值变现后应高于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

2.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征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确定贷款额度时应考虑抵押变现时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用国有资产抵押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用乡(镇)企业集体财产抵押的,必须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用村办企业集体财产抵押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17- 4.以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包括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人的,应由抵押人分别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5.信用社应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客户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

6.贷款金额与期限应考虑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第三十八条 抵押物登记及折现率(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和发证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1)抵押物在一地,由所在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抵押物在两地,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3)无法确定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由共同上级指定管辖;(4)在上一级工商部门注册的,由上级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6.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登记管理局运行以后,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抵押的登记为不动产登记登记管理局。

-18- 7.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政府规定的部门;没有规定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贷款的发放不得早于抵押物登记时间。

(三)抵押物应由登记部门出具登记证明,做为贷款合同附件。贷款归还后,应在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抵押物价值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依据抵押物的品种、新旧程度、帐面及购买时价值和现行市场价格来确定,具体折现率为:

1.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按现时评估价格,最高不超过70%; 2.通用设备最高不超过50%,专用设备最高不超过30%; 3.交通运输工具,最高不超过70%;

4.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使用年限的,按所在地现行土地出让金价格,减已使用年限价格,最高不超过70%;

5.以承包的荒山、沟、丘、滩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按年承包租金乘剩余年限计算,最高不超过40%;

6.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应参照其他同类型折现率作价,但最高不超过70%。

(五)抵押物监管。

1.抵押期间,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正常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的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

如抵押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恢

-19- 复抵押物的价值。如抵押人无法完全恢复,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另行提供抵押物、质物、权利质押或保证。

2.抵押期间,未经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人如提出上述处分抵押物的要求,必须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经该笔信贷业务的原审批(咨询)部门批准后办理。

经信用社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转让并以不低于信用社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向信用社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抵押人经信用社同意可以部分转让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应存入信用社的专户或偿还信用社债权,并保持剩余抵押率不高于规定的抵押率。

抵押人经信用社同意出租抵押物,所得的租金收入应存入信用社的专户或偿还信用社债权。

3.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信用社指定的帐户。抵押物灭失后,信用社可以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4.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经理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信用社的抵押权:①抵押人未经信用社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信用社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信用社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④抵押

-20- 人没有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向信用社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⑤抵押人有故意阻碍信用社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六)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程序。①管户客户经理对尚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抵押担保的信贷合同项下债务的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偿还债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经检查确认债务人难以偿还债务的,应向领导报告,申请采取实现抵押权的措施。②经批准后,信用社派员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经协商能与抵押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采用协议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收回信贷资产本息。③如经协商不能与抵押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实现方法。按《担保法》的规定,不论采取协议还是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均采用拍卖、变卖、折价抵贷等三种方法处分抵押物。

拍卖。拍卖是指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抵押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拍卖的价款收回信贷资产。

变卖。变卖是指采取除拍卖方式之外任何一种买卖方式使抵押物变现以取得价款收回还贷。

折价抵贷。折价抵贷是指将抵押物折合成货币用来清偿债务。具体操作可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3.提前实现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经批准提前实现抵押权(在抵押合同中要有提前处臵抵押物还贷的约定条款):①信贷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或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②信贷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4.处分抵押物价款分配顺序

-21- 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①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②对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补交土地出让金;③清偿借款人所欠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利息和主债权等。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所列金额的,信用社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债务人及抵押人追偿;清偿上述所列金额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5.抵押权的消灭。

信贷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抵押权即消灭。信贷经办人员应在收回信贷资金的5日内,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动产质押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信用社占有时生效。

(一)用动产提供质押的质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易于保管和变现;

2.质物的合法性(所有权合法证件); 3.折现率不得高于质物评估价格的70%。(二)首饰、玉器、古董、字画等暂不予办理质押。

(三)质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其保险费、评估费、保管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四)以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的商品5

-22- 年内由海关监管,被监管的财产作抵押,必须经海关批准。

(五)借款人以第三人财产质押的,应由第三人提供书面同意质押证明。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按合同约定用于提前归还担保的贷款。

(七)借款人按期履行债务的或者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可与贷款人和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相关费用、所欠贷款利息、本金,不足部分仍由借款人清偿。

第四十条 权利质押(一)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以权利质押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企业自行发行的债券不办理质押。

办理质押手续之前,应告知出质人形成质押权利的相关交易对手。

-23- 可挂失的权利凭证,必须由出证机构出具停止挂失登记证明。(三)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提前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权利凭证办理质押时,应将凭证及证件交贷款人保管,贷款人应出具保管证明。

(五)权利折现率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存款单、国家债券,银行担保发行的企业债券质押时,最高不超过于票面金额的90%。

第五节

贷款人及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社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咨询)贷款。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材料。

(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经过调查核实确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如发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对强令或授意的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调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从严追责。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五)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通知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直至从账户扣收贷款。

(六)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的贷款,有权行使诉讼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24-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公布所经营贷款业务的种类、范围、程序和利率等信息,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公开贷款的发放条件。

(三)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给予答复。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十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财务、生产、经营等情况保密(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

(二)不准发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贷款;不准对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发放经营房地产业务贷款;不准发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贷款;不准对有不良贷款的客户及以资抵债的客户发放新贷款;严格控制关联企业贷款。

(三)未经省联社批准不得向所辖区域以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发放信用贷款。

(四)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

(五)不得泄露其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不得在一个法人行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25- 1.关联人客户借款不得优于其他一般借款人贷款;

2.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3.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再发放新贷款。

1.有表内不良贷款、已核销贷款、央行票据臵换、股东附加值购买贷款余额的借款人;

2.有表内外挂息的客户; 3.资产负债比例超过85%的。

第六节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贷档案是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运作档案,其载体包括文字、图片、盘片、声像等。

(一)客户及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信函等。

(二)信贷运作档案指从信贷业务的受理到收回等整个过程的资料,包括贷审会(组)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应以客户为单位,对每一笔信贷业务建立信贷档案。

(一)每笔信贷业务结束后,经办信贷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业务操作流程将所有资料整理入册,移交档案库管理员编制目录后,验收归档。入库时,由档案管理员和送交人双签。

(二)建立档案调阅登记制度。设立登记簿,记载调阅批准人、-26- 调阅人、调阅时间等,明确责任。信贷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应经有权批准人批准。重要资料如抵押物权证和质物等应交由出纳部门存放保险柜保管,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书面征得上级行社批准。

(三)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管理情况。上级行社要定期检查指导下级行社做好信贷档案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信贷档案交接管理。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按规定程序完成信贷档案的移交,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信贷档案应作为重要文件资料长期保管。信贷档案的销毁根据信贷业务状况,由档案保管部门会同信贷部门商议后共同提出申请,经有权审批人审查批准后,有关部门负责监销。未经批准不得销毁信贷档案。

第四十八条 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信贷档案,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四十九条 建立信贷关系、评级授信

对要求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社向客户提供《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和《建立信贷关系资料清单》。

(一)建立信贷关系的公司类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观机关)核准并登记有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3.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处理权;

4.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27- 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5.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

6.已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同意开立账户;

7.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年检后的贷款卡;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没有不正常信息;

10.具备法人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建立信贷关系的个人类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3.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6.已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愿意开立账户; 7.具备法人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立信贷关系的其他新兴经济主体客户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 2.有固定经营场所;

3.主要关联人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28- 4.生产经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属于信用社信贷支持范畴,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

5.能够向信用社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6.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 7.具备法人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对有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借款人,要及时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的情况,安排客户面谈,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经有权人审查同意建立信贷关系后,信用社将客户相关信息、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确定授信额度;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 客户面谈。

信用社在接收到客户资料后,应准备好与客户面谈的谈话提纲,与客户进行面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层情况或个人的家庭成员情况、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上下游客户群、与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社会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尽快形成对客户的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可能接受客户的贷款申请。

第五十一条 贷款申请

信用社应以客户为中心,积极拓展客户,巩固稳定优良客户,限制淘汰劣质客户。客户申请贷款须提交贷款申请报告,信用社向客户提供《借款人提交资料清单》,客户按照诚信申贷原则提供清单所列资料。

1.流动资金贷款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经验证后的-29- 复印件);②贷款卡;③经授权的,应出具《法人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④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及前期财务报表;⑤借款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书》;⑥借款人基本情况(含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主管履历、经济实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同意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决议等);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申请贷款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经验证后的复印件);⑧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如有不合理占用贷款和应收息的,应提供纠正、归还情况证明资料);⑨贷款用途及资金需求量证明材料;⑩诚信申贷承诺书及法人行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的,应事先就债务落实和还款措施提供相应的有关文书和方案,并补办有关手续。

(2)企业申请贷款属保证担保贷款的,若保证单位无信贷关系的,保证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验证后的复印件),经授权的应提供《法人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②贷款卡;③前期的财务报表;④基本情况(含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主管履历、经济实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保证担保决议等);⑤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如有不合理占用贷款和应收息的,应提供纠正、归还情况证明资料);⑥法人行社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借款人申请贷款属抵押担保贷款的,除按第(1)、(2)项规定执行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抵押物品清单和抵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器设备购货发票等)和抵押物品所有权人或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30-(4)借款人申请贷款属质押担保贷款的,除按第(1)、(2)项规定执行外,还应提供权利凭证及合法权属证明和出质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5)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需提供:担保人夫妻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资产证明、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书等资料。

2.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融资

(1)借款人除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1)项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①项目建议书及县级以上的经委(或发改委)等有权部门的批文;②固定资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③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文。

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融资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发放的需要分别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2)、(3)、(4)、(5)项资料。

3.个人贷款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结婚证;③户口本;④家庭资产证明;⑤征信查询授权书;⑥贷款用途证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不提供本项);⑦法人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人贷款以企业作为保证人的,需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2)项资料;以企业作为抵押担保人的,需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2)、(3)项资料;企业作为质押担保人的,需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2)、(4)项资料;

(3)个人贷款以个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需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5)项资料。

4.信用社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应及时查询征信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相关信

-31- 息,核实贷款、担保资格。

第五十二条 信贷调查。

贷款调查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实行调查主责任人与协办调查人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主责任人要对调查材料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因调查不实而产生的贷款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协办调查人负次要责任。

(一)调查程序

1.受理人员向有权人汇报前期获取的客户信息,提出建议,由有权人决定是否受理;

2.制定调查计划、方案,确定调查内容和要点; 3.与客户沟通,做好相应准备;

4.约谈信贷客户方面的相关人员,包括个人客户的主要家庭成员、公司客户的主要股东及高管人员、担保人情况;

5.实地查看客户的经营场所、项目现场,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进展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

6.测算客户的资金需求量,预测客户的利润空间和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7.综合分析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和综合效益; 8.撰写调查报告;

9.将经调查核实的客户信息、调查形成的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提交送审。

(二)调查方式

调查人员采用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贷款调查。调查人员应深入借款人和担保人实地了解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现场调查:

-32- 1.听。听取借款人的汇报; 2.查。查实企业相关资料;

3.核。实地验证申报材料中所列内容的真实性和抵押物、质物的真实性,以及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析。分析借款人经营效益及贷款风险。(三)调查内容

1.公司类客户综合调查的内容

(1)贷款单位的概况。①企业成立时间、性质、资本结构及核算方式、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发展概况、信誉状况等;②企业领导班子整体素质,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资历,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治理结构、技术力量等;③企业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生产经营周期、新产品研制开发能力、经营效益等;④关联企业、客户群体的基本情况等;⑤抵押物是否有效足额,保证单位是否具备保证能力等;⑥企业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其他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

(2)贷款用途及财务状况调查。①贷款用途以及贷款项目的产、供、销是否衔接,购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项目效益等;②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的构成;③财务报表的分析;④企业流动资产结构情况和资本来源结构情况;⑤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前三年比较情况);⑥企业往来账务情况,即应收、应付款的具体情况;⑦借款金额、期限是否合理,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有保证;⑧贷款支付方式及其合规性。

(3)企业资信调查。①企业偿还债务的历史记录,有无不良信用记录;②企业以往合同执行情况、履约率情况、有无违约记录;③企业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企业实力和在同行业的竞争力等。

-33-(4)借款人对信用社业务发展的贡献度。

(5)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认为应该重点核查的其他内容。2.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内容(1)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

①调查公司类客户综合调查的内容;

②保证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批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核对人签字负责;应提供《法人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贷款卡的是否已提供;

③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完整、真实; ④保证人基本情况表是否填写真实、完整;

⑤保证人是否自主同意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是否已由本人签字盖章;

⑥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认为应该重点核查的其他内容。(2)抵押担保贷款的调查

①调查公司类客户综合调查的内容;

②抵押物是否属可以抵押的财产,合法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应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已提供;

③抵押物所有权人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同意抵押,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是否已签名并盖章;

④抵押物折现能否足以抵偿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⑤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认为应该重点核查的其他内容。(3)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

①调查公司类客户综合调查的内容; ②出质人是否同意质押,并签字盖章; ③出质人对质物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34- ④质押物是否价值稳定、足值,股权等质押的警戒线和平仓线是否合理约定。

⑤调查人员、审查人员认为应该重点核查的其他内容。3.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的调查内容 ①调查公司类客户综合调查的内容;

②项目是否经县级以上的经委或发改委等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是否已下达建筑、投资计划,是否开出《开工许可证》或批文;

③项目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和真实; ④环保等有关部门是否批准;

⑤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调查的基础上,要对项目写出“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评估报告”;投资较大的项目可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一同参与调查;

⑥其它需调查的事项按“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内容调查。4.个人贷款调查内容

①品行是否端正,是否有不良嗜好;

②诚信程度,是否有重大不良记录或重大其他违约行为; ③资产状况及资产来源或者创业经历; ④经营的主要项目; ⑤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 ⑥担保方式是否合规有效; ⑦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⑧调查人员认为应该重点核查的其他内容。(四)撰写调查报告

贷款调查报告是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35- 1.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住址、性质、规模、经营范围、业务发展及经营概况);

2.企业管理水平及资信状况(企业负责人经历、能力和业绩、组织机构,运作方式,以往债务偿还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有无重大诉讼事项);

3.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周期、存货数量及结构、应收应付账款及递延资产情况);4.贷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能力(本次贷款用途、自有资金或企业自筹资金能力,还款资金来源);

5.贷款担保情况(抵押物、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变现能力 , 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质权人获得质物占管权的可能性,保证单位的保证资格及经济实力、财务状况等保证能力情况);

6.贷款风险评估(发放本次贷款可能承担的风险种类、大小及控制风险的途径及方法);

7.还款的可能性分析:(1)财务分析;(2)评估抵押品和担保;(3)非财务因素;

8.借款人对信用社的贡献; 9.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0.结论性意见(贷款金额、种类、方式、期限、利率或拒贷理由)。

(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应从严控制贷款、审慎介入甚至中止介入。

1.股权结构复杂,成员企业众多,主业不突出,股权结构和子公司名单变动频繁;

-36- 2.企业管理混乱,成员企业由实际控制人“一人”管理,资金调拨使用随意性强;

3.超常扩张,进行超过自身管理能力的特大项目投资或兼并,资金筹集渠道不合理,过度依赖银行借款,长期非正常占用成员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资金;

4.企业融资总量超过合理水平,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资产流动性不足,存在短贷长用现象,银行借款与资产流动安排及收益周期不匹配;

5.集团间互保、集团内互保现象严重,集团关系与“互保”关系交叉出现;集团对外担保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或有负债金额巨大,被担保企业风险较高,甚至贷款已出现违约。

(六)调查主责任人应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相关资料移送审查部门。

第五十三条 信贷审查。实行审查主责任人和初审、复审责任人制度。审查主责任人要对审查的全面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因审查不严而产生的贷款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初审、复审责任人负次要责任。贷款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适用政策规定的审查。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监管限制性规定。

-37-(四)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测定的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借款人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并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主责任人在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组)。其中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借款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借款人信用及与信用社的合作情况;2.借款人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3.贷款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4.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提出否定意见,将材料退回,并做好记录。对报告的贷款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上报呈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材料,补充材料只限一次。

第五十四条 贷款审批和咨询

(一)实行分级审批(咨询)及有权审批主责任人制度。实行信用社(支行)、法人行社审批制度。信用社自主审批权限内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签批;法人行社按规定程序审批权限内贷款,由有权人审批人签批。有权审批人对贷款风险承担审批主要责任。

实行省联社及其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咨询制度。法人行社超审批权限的贷款,按确定的省、市(州)咨询权限,由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分别咨询,由有权人签批咨询意见。有权审批人对贷款风险承担咨询主要责任。

(二)审批、咨询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贷款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贷款风险

-38- 及防范措施;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三)审批(咨询)结论。贷审会(组)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组)有权审批人的签署意见,由信贷管理部门拟文批复。

(四)建立行业技术专家咨询制度。要在系统外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咨询机构、科研生产部门中选聘一批行业技术专家,对大额贷款项目、行业性和系统性借款人的大额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和高风险类贷款的行业、技术、产品风险状况进行评审。评审报告送交贷审会审议,是贷款审批、咨询的决策参考意见。

第五十五条 签订信贷合同

(一)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与客户签订省联社统一格式的信贷合同。合同签订应按借款人的申请、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填写。属担保贷款范畴的,应根据情况签订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对于循环贷款和一次性审批、分期发放的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保证担保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贷款合同》,同时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信贷合同的主要内容: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由具体贷款信用社(支行)办理。

(三)信贷合同的填制要求: 1.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2.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3.信用社(支行)必须当场验证,监督客户、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

-39- 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四)信贷合同的审查。对填制后的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等。

(五)信用社(支行)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 1.以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产、土地、林业、车辆、工商行政、公证部门、不动产登记局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信用社(支行)执管;他项权证的领取不得外包且要加强监督管理。

2.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到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字盖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填写贷款借据及凭证

信用社(支行)应按照信贷合同内容填制贷款借据及贷款凭证。贷款借据要由借贷双方签名盖章。贷款借据的抬头应根据发放贷款的方式不同填写“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字样。信用社(支行)要加强对借据、借款凭证的内容合规性审查,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完整。大额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现金回笼情况,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并按照计划分笔发放。循环贷款和一次性审批、分期发放的贷款,贷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贷款合同的金额;第二次发放贷款时应先查验抵质押物是否被查封、冻结,防止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失效。

第五十七条 贷款支付

-40-

(一)信用社需设立发放与支付审查岗,负责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查:贷款审批条件的落实;合同、借据、凭证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提款申请与调查报告、审批批准是否一致;贷款支付的合规性等方面的内容。

(二)信用社(支行)可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受托支付是指信用社(支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信用社(支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三)贷款资金应当采用信用社(支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下列情形除外: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贷款总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采用信用社(支行)受托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授权信用社(支行)按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五)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用社(支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信用社(支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六)信用社(支行)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七)借款人申请提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提款申请书;

2.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应逐笔提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付款文件和相关业务凭证等。

-41-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提交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

(八)贷款支付审核由信用社(支行)负责,采取信用社(支行)负责人或客户经理交叉审核的原则。贷款支付审核原则上应在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资料后当天完成。贷款支付审核的重点应根据贷款支付方式来确定:

1.采用信用社(支行)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支付审核重点为: ①确认本笔业务或本次提款是否通过发放审核; ②提款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支付凭证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提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约定相符;

③支付对象账户信息是否完整; ④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支付审核重点为:

①确认本笔业务或本次提款是否通过发放审核; ②提款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提交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是否与约定的贷款用途相符;

③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贷款资金支付额度是否超过贷款人自主起付标准和条件;

④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九)经支付核准的业务,应在当天与借款人订立借据,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账户或贷款资金专用账户。信用社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或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信用社(支行)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日完成受托支付,确因客观原因当日不能完成受托支付的,应在下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十)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挪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不实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42- 3.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信用社受托支付; 4.借款人指定的账户或贷款资金专用账户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止付。

第五十八条 填制合同、借据、凭证的基本规定

(一)贷款合同、借据、凭证的相关栏目必须保持一致,要真实、全面、完整地填写,不得出现应填而不填的现象;贷款合同、借据、凭证上的签名盖章必须一致。

(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及其它有关方需要签名盖章的,必须签名盖章,签名工整、印章清晰。

(三)信贷合同、借据、凭证内容严禁涂改、挖补、消蚀;借款单位、金额大小写、日期、利率等内容严禁更改。

(四)贷款手续中的贷款贷出日、到期日要连贯,不能出现先贷款后申请或审批现象;贷款的发放日、到期日应与贷款合同一致(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合同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贷后检查(一)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

1.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在一个月内对借款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经确认,检查发现借款人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客户的经营状况恶化等现象,信用社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1)贷款余额在100 万元(含)以下的每季度检查一次;(2)贷款余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每两个月检查一次;(3)贷款余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每月检查一次;每个信贷网点对前十大户贷款应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43-(4)建立信贷关系未满一年的新客户贷款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5)出现逾期、欠息等风险问题、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要随时检查。

2.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1)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企业法人、领导班子有无变更和企业是否发生分立、合并等机构变化;

(2)查表:看企业近期财务报表中资金运用、销售收入、完成利润情况等,是否有重大变化和异常情况;(3)查账:看在本分支机构结算和贷款变化情况;(4)查用途:看贷款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被挪作他用的情况;(5)对拖欠贷款及欠息户要查明原因,了解其还本付息的计划和资金来源。对有问题的贷款,要写出贷后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并将报告存入信贷档案管理;

(6)查抵押物、担保人状况:看抵押物现状及价值有无变化,担保人经营状况等。

3.根据检查情况,填写《信贷资产检查报告》,由被查企业及主查人签字报送信贷管理部门。

4.法人行社信贷管理部门收到信用社(支行)的检查报告后,须认真分析报告内容,发现风险,及时处臵。

5.法人行社要加强对大额贷款的贷后检查,根据辖内实际制定贷后检查制度,确定检查的起点金额、频度、内容、检查报告、风险披露及处臵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贷款社的贷后检查

上级行社对下级行社的信贷工作检查内容如下:信贷业务政策、管理制度的完整、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贷款业务操

-44- 作合规性;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被查部门是否在限期内整改,并及时上报整顿情况。

第六十条 风险预警、处臵

(一)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客户资金账户信息、贷后检查、客户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化解、处臵信贷风险。

(二)发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要及时采取停止发放新贷款、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抵(质)物或增加担保人、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风险。

(三)对客户(含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抵押物的处臵变现简直)下降事项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或其他临时性风险因素,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同时采取要求追加抵(质)物、增加担保人或停止发放新贷款等风险防范措施。

(四)在接到下一级行社贷款风险处臵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助做好风险处臵工作。

第六十一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一)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是指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的过程。

(二)各级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小组)对信贷资

-45- 产风险分类负责。

(三)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1.风险原则。信用社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2.真实原则。信用社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3.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通过对借款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应归入低级类别。

4.灵活原则。信用社对贷款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5.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社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四)五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6-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五)信用社根据服务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行政单位贷款、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和其他七个种类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具体的分类标准、方法、程序、审批权限等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执行。

(六)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按收集并填写信贷资产分类的基础信息→初步分析贷款基本情况进而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组织信贷讨论→分类认定→分类认定或初分认定的逐级审批→根据认定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帐务处理→适时动态调整的基本流程操作。

(七)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联社、法人行社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资料抽查和监管部门反馈等发现的所辖信用社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应及时对所辖信用社提出整改措施,责成所辖信用社限时改正。经上级管理单位确认需要调整分类结果的,在报经检查(监管)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应责成被检查单位调整原来的分类结果,该调整结果的真实性由上级管理单位检查人员负责。

稽核审计部门不定期地对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稽核审计检查;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稽核审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的信息应须按规定程序披露。除按有关规定报送银监部门或上级其他监管部门、法律规定应该披露的情形外,未经省联社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47- 第六十二条 有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银监办发[2009]284号)对公司类客户进行十级分类。

第六十三条 信用社对各类信贷资产应按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社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

第六十四条 贷款到期的处理

(一)信用社要在短期贷款到期的1个星期前,中长期贷款到期的1个月前,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 一联留存备查。

(二)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信用社(支行)可按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支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四)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信用社(支行)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会计结算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五)对于已关停倒闭,借款人已不存在的,应向其主管部门、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每年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一式三联,签字盖章后保管。

(六)本金已收回,尚欠应收未收利息的,应签订还息协议,每年发送《应收未收利息催收通知书》。

第六十五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因生产计划变更等因素造成到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可以申请贷款展期。

-48-(一)短期贷款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10日前,中长期贷款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并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批。

(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三)已办理抵押物、质物登记的,一般不予展期,确需展期的应征得抵押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和登记机关的认可;权利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四)经批准同意的贷款展期,借贷双方应填制贷款展期协议书,并完善相关担保手续;未完善的,不得办理贷款展期。

第六十六条 再融资贷款

再融资贷款是指借款人为归还旧贷款本金,在旧贷款到期后向信用社所借的,总额不超过原贷款本金额的贷款。

(一)再融资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无重大不良变化;2.属于周转性贷款;3.借款人未欠息;4.借款人在信用社的结算往来无明显减少;5.能提供认可的担保。

(二)再融资贷款合同的规范要求

借新还旧贷款申请书和信贷合同、贷款借据中应直接写明“本贷款用于偿还XX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借新还旧贷款必须留存原借据作附件,与新借据一同保管。借新贷款不改变贷款原有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原贷款属担保贷款的,还应重新与担保

-49- 人签订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所担保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审批权限及操作程序

借新还旧的审批权限视同新放贷款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六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确认。对存量表内外不良贷款要逐户造册,明确清收人员和清收措施,采取责任清收、依法清收、竞标清收、委托清收、打包处臵清收、重组清收等多种方法、有效措施,确保资产质量逐步提升。

第六十八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信用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侵害信贷资金安全的行为。参与银行业协会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六十九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信用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估价、接收、核算、保管和处臵等工作。

第七十条 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贷款。核销后的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全资产,积极清收。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信用社豁免贷款。

第七十一条 对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断、分账经营,防范化解经营和道德风险。

第五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十二条 根据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配备信贷经营管理人员。

-50-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湖南省 农村信用社 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湖南省 农村信用社 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