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房东登记报告制度_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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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1)、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生育的,房主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村(社区居)委会。

(2)、单位和个人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积极配合村(社区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

(3)、向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都应与流动人口逐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属单位的还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4)、单位和个人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村(居)委会通报一次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和“三查”情况。

(5)、单位和个人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根据《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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