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_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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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5项,统称“五险”。
1、基本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4、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1、单位缴费: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2、个人缴费: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发养老金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
1、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部分: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2)用人单位缴费的划入部分。
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四)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①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②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复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③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的费用部分,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为10%,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也可自付。参保人员在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六)医疗期
1、医疗期期间
3、医疗期内的待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四、工伤保险
1、工伤认定
2、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五)工伤保险待遇承担途径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特别规定
1、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3、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五、失业保险
3(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缺一不可):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3)死亡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生育保险
3、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缴纳义务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