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工作制度_维稳工作的相关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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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维稳综治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使各级单位党政领导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双堆的目标要求,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我镇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为促进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领导包案制度

中心联调接待室受理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当事人申请要求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经中心负责人同意,报党政一把手审批后,确定由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限时包案处理。

(一)领导包案的职责

1、按镇党政一把手审批的意见,包案领导应亲自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一个月内办结包案事项;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要说明理由及延期办理期限,报党政一把手审批,并在延期期限内办结。

2、包案领导在办理过程中,如需相关部门协助调处的,应积极联系,协调解决;如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系非本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工作。

3、包案领导应及时将包案办结的材料移交中心归档;属非本镇职权范围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将情况书面告知中心备案。

(二)领导包案的要求

1、包案领导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包案处理的意义,确保领导包案制的落实;

2、包案领导要认真准备,调查研究,制定调处方案,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处,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办结,让当事人满意。

二、督查督办制度

中心联调接待室受理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当事人申请要求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由镇综治工作中心督促承办案件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交办工作。

(一)督查督办部门

联调接待室、镇综治工作中心有关职能部门的承办事项,由中心负责督查督办;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由中心以书面形式通报镇党政办,由镇党政办负责督查督办。

(二)督查办理时限

相关部门对承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一般事项,应当自收到中心联调室交办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向督查督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在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督查督办部门的职权

1、对承办部门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当事人不满意的,有权提 出重新办理的意见;

2、有权调阅承办部门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

3、有权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 问题的意见;

4、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 关问题。

三、信息收集通报制度

信息收集通报制是指本镇综治工作中心定期不定期收集信访、矛盾纠纷、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信息,做好防控工作,作出分析,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的制度。

(一)信息收集的内容

1、综治工作中心联调接待室的来访人、纠纷调解申请人反映的 信息。

2、村(社区)每月上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

3、开展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上报的信息。

4、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的信息。

5、治安信息员上报的信息。

(二)信息收集通报的要求

1、综治工作中心应对群众信访、矛盾调解申请等事项进行登记、调处,作出分析,定期将书面情况报告中心领导;

2、按要求将信访、民间纠纷调处等情况及时上报中心领导和上级

有关部门;

3、对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及时分析其特点、成因,提出意见,报告中心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4、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情况,综治工作中心应立即报告镇党政领导和中心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指派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防控工作;

5、中心应每月召开一次综治例会,分析、通报前阶段矛盾纠纷、治安动态等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并将情况报镇领导。

四、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首问责任制,处理来访、来信、来电,落实领导包案制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1、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① 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群众意见大、并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② 未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的;

③ 对综治工作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④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被骗,造成重大浪费等较大损失的;

⑤ 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⑥ 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①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使国家、集体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来访、来信、来电、纠纷调解申请人造成延误使利益受到损失的。

③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信访、申请等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或擅自设置繁琐程序,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④ 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⑤ 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鲁,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⑥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⑦ 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及处理

①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照相关文件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②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③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④ 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靠相关文件的规定,追

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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