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体中心配电室变用ups(EPS)电源管理制度_变配电室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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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体中心配电室用UPS(EPS)(EPS)电源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1、总则
1.1 配电室用UPS(EPS)电源是为配电室内综合自动化系统、电压无功综合调节装置、微机五防等供电的专用电源设备。
1.2 包括两种形式的UPS(EPS)电源:自带电池的UPS(EPS)电源和由场馆内直流供电的专用UPS(EPS)电源。
1.3 随着配电室实施无人值班和大量采用综合自动化和微机监控,对于供电电源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类自动装置的供电电源对于配电室运行越来越重要,特此,制定奥体中心配电室用UPS(EPS)电源运行管理规定。
1.4 配电室用UPS(EPS)电源的配置原则、设备选型选厂、安装与调试、交接验收以及运行维护工作,均应执行国家标准、国家电网中心、和奥体中心颁发的有关规程制度。
1.5 配电室用UPS(EPS)电源运行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运行管理职责分工;装置安装、调试、交接和运行维护规定。1.6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奥体中心所属各场馆。
2、职责分工
2.1 能源技术处作为技术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中心配电室用UPS(EPS)电源设备的技术管理,其职责如下:
2.1.1 贯彻有关标准、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措施,组织制定中心有关技术规程、管理制度和反事故措施。
2.1.2 参与设计审查,施工验收,并做好各UPS(EPS)电源的运行管理工作。2.1.3 组织进行UPS(EPS)电源的故障技术分析,及时提出反事故措施,监督消除装置缺陷。
2.1.4 汇总各UPS(EPS)电源的年度运行分析报告并进行技术分析,提出下一年度UPS(EPS)的重点工作。
2.1.5 负责组织各场馆UPS(EPS)电源专责人的培训工作。
2.1.6 负责各场馆的UPS(EPS)电源的运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有关科研项目,收集研究国内外电力系统的UPS(EPS)电源发展情况,提出改进技术措施。2.1.7 负责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试点运行试验工作,取得成果后继续做好普及
推广工作。
2.2 各配电室的主管领导负责本UPS(EPS)的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UPS(EPS)装置专责人,具体做好本场馆UPS(EPS)装置管理工作。2.3 各配电室职责
2.3.1 贯彻落实有关技术规程、管理制度和反事故措施,结合各配电室所具体设备情况,修编各配电室所现场规程,每季检查一次各配电室所UPS(EPS)电源运行情况,以指导运行维护工作。
2.3.2 对配电室用UPS(EPS)电源所带的负荷进行管理和核对。2.3.3 对新投运的UPS(EPS)电源设备进行验收。2.3.4 负责UPS(EPS)电源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2.3.5 每年年末做好UPS(EPS)电源运行情况分析,进行设备运行状况的评估,形成本场馆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能源技术处。2.3.6 做好中心各场馆、班、组的技术培训工作。
2.3.7 建立、保存完整准确的UPS(EPS)电源的台账和缺陷记录。2.4 配电室及监控端运行人员职责
2.4.1 配电室运行人员和监控端运行人员,必须做好UPS(EPS)运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及反事故措施。
2.4.2 负责维护配电室UPS(EPS)装置资料、台帐和所带负荷清单。
2.4.3 集控场馆(配电室)监控系统必须对UPS(EPS)电源的故障信号和运行状态进行监视;运行人员发现缺陷,及时上报并监督缺陷的消除工作。
3、UPS(EPS)设备验收管理
3.1改造的配电室,应同期安装配电室用UPS(EPS),新设备投运前,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履行验收交接手续,验收前一周有关人员应向验收单位移交以下设备资料:
(1)订货技术条件。
(2)产品使用及技术说明书(一式两份)。(3)UPS(EPS)装置图纸。
(4)装置外部交、直流原理及安装接线图,如有两台时,应包含两台设备之间的关系图。
(5)UPS(EPS)设备投入、转自动旁路、转手动旁路、退出运行等的具体操作
步骤。
(6)装置功能出厂测试报告:测试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带0%、20%、50%、80%、100%负载时,输出的电压、周波、谐波情况,以及带感性、容性负荷时的测试报告。该报告应有中文版,或有中文版测试详细项目,注明机器名称、厂家、型号并盖有公章。
(7)合格保证书。
(8)装置功能现场测试报告:测试在各种运行方式时,带0%、50%、100%负载时,输出的电压、周波、谐波情况。3.2 验收程序
(1)由施工调试单位负责对验收单位进行相关设备的培训介绍。
(2)结合具体运行方式,传动正常运行的装置在交流电源失电时的动作情况以及信号指示情况。
(3)传动装置在直流逆变运行方式下,交流电源恢复供电时的动作情况以及信号指示情况。
(4)传动正常运行时,交流倒检修旁路运行情况以及信号指示情况。
(5)抽测装置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带0%、50%、100%负荷时,输出的电压、周波、谐波情况。
(6)检查装置的面板、键盘、告警灯、各可操作开关等中文标识应齐全完好、字迹清楚。
(7)检查与UPS(EPS)相关的交直流开关盘前、后应贴有中文标识。(8)检查与场馆内直流的对地隔离情况。
(9)验收场馆接收定货合同中所列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测试仪器及其相关资料。
(10)将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方式,进行为期一周的试运行。
(11)填写验收大纲(一式三份),并由施工调试单位、验收单位审核签字。验收报告见附件。
4、运行管理
4.1 各供场馆应落实配电室用UPS(EPS)电源的维护责任人。
4.2 配电室UPS(EPS)的运行责任人每年应对所辖的UPS(EPS)电源进行检查评价,综合分析所存在的问题,作出设备状况评估,提出技术改造和检修意见。
4.3 配电室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有UPS(EPS)电源系统操作、运行维护和事故处理的有关内容。
4.4 配电室内应具备UPS(EPS)装置的接线图纸、台帐、说明书、测试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
4.5 运行单位对发现的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上报或处理。4.6 应每季度对UPS(EPS)电源进行巡视检查,具体内容按照《奥体中心UPS(EPS)电源和电池维护细则》执行。
5、UPS(EPS)电源的更新改造
5.1 如果UPS(EPS)电源设备在运行中缺陷严重、异常和故障频繁、技术性能落后,不能保证正常可靠的运行时,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应对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
6、附则
6.1 本规定解释权归奥体中心能源处技术处。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