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_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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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正常使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加强,加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的传递,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及时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向其户口所在地计生管理部门发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通报及了解情况,确认其计划生育状况,流入地信息通报、反馈率要达到90﹪。
2、加强对流出人员的管理,收到流入地发出的查询信息或寄来的信息通报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流入地,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
3、平台操作人员务必每个工作日必须登录平台进行查询、提交、反馈各类信息,确保平台信息交流质量。
4、严禁拖延不反馈、隐瞒实情或谎报“查无此人”、滥发虚假信息等失职、渎职行为。
5、每个乡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提交、反馈情况统计后上报区流动办,杜绝反馈不实或不及时等现象。
6、区人口计生局每月10日对各乡街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交流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每月信息反馈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长安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2011年3月
《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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