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推荐)_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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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

(1)、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详细登记其计划生育情况和联系方式,并于每月3日前上报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

(2)、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发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的方式了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

(3)、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内容包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情况,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环情)检测、社会抚养费交纳情况;有关证明所载与实际不符等情况。

(4)、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乡镇计生办在收到《通报单》后,要深入调查、准确填写,于10日内邮回《回执单》。

(5)、村(居)计生专干负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调查、摸底工作;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联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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