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制度_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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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瑞通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检查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潞城市瑞通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事项报告方式、时限、内容等事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潞城市瑞通化工有限公司全体人员。

第二章 报告时限

第三条 安全检查需做定期报告,根据事件等级将报告时间做以下分类:

(一)每半年度、年度总经理专题会议为报告汇总时间。

(二)如发生重大事故,则必须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汇报给公司领导,不得延误,并在事后写出书面报告。

(三)如发生轻微事故,完全可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住的,则在事态控制后报告给公司领导。

(四)其他检查情况,设施、设备消缺情况在总经理长专题会议中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 消防器材使用情况,年检情况,定置摆放,是否定期检查。

第五条 是否发生重大事故,如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件。第六条 发生间、充装间等重点防火部门安全检查情况。第七条 各区域巡查记录是否完善,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安全记录本。

第八条 是否存在员工队伍不稳定状况,是否及时了解员工动向,确保安定、团结。

第九条 是否发生恶性冲突事件,包括内部与外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潞城市瑞通化工有限公司拥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年4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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