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_抗菌药物遴选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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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管理,保证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遴选
1、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
1.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
1.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1.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1.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1.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1.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2、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4、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二、抗菌药物定期评估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3、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4、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再次发生。
5、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6、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7、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