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六项制度_屠宰场各项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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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一、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三、入厂检验应对畜禽产品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五、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六、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的产品,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七、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八、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九、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一、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二、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四、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五、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畜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六、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七、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八、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畜禽产品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一、质检部负责畜禽产品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二、质检部应当按照畜禽产品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三、质检部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环节,制定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

四、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五、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六、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

七、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二、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在厂区的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对检出的病害产品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四、对病害肉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五、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当通知当地畜牧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六、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七、每月5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信息。

八、严禁报送虚假信息,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理。

九、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二、企业应当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追回。

三、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

四、对消费者退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实行无条件退换。

五、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

四、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五、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六、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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