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0519_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业务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0519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三条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责任承担等事项。原合同未明确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应按照法规的要求、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并履行有关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四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工作由资产管理总部负责组织开展。资产管理总部应根据分级管理、明确授权、严格监管、规范操作的原则实施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利益。
第五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投资决策体系与流程
第六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按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主办人三级决策体系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七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产品种类、阶段性资产配置计划,对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授 1 权、任免投资主办人,并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定、操作程序、投资交易策略等,需经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
第八条
部门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包括股指期货交易在内的各项具体投资决策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对投资主办人进行授权,在决策权限内审批投资交易策略、交易方案,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的实施情况。
部门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九条
投资主办人是资产管理业务具体项目的投资运作管理人。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的要求,在产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产品资产配置比例区间的范围内,按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进行战术性调整和品种选择,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第十条
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主办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的,制定股指期货投资策略与方案,上报部门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2、部门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上报策略、方案予以评审,可根据评估分析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并决策权限内进行审批。
3、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权限,需提交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
4、投资主办人执行实施经批准的策略、方案。
5、投资主办人根据有关投资绩效、风险的分析报告,及时对投资策略做出相应调整,如调整将导致原先经批准的策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6、部门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对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的情况跟踪,对相关策略、方案予以评估、修正。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业务在开展股指期货业务时须明确的事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股指期货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投资策略;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股 2 指期货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建立符合开展业务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产管理业务整体及各合同项下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总部部门一线风控职能主要包括:
1、拟定股指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规定、工作程序。
2、监督股指期货投资业务人员对有关风险管理规定、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3、对股指期货账户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及时评估,对相关风险指标予以计算与监控。
4、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验证、评估、监控,并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
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
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过程正常进行:
1、实行资金风险测试: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以及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实行保证金压力测试:测算已建仓头寸在极端情况下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3、交易员应每日与后台运营部门核对交易流水、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持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建立投资持仓限额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产品或合同项下在任一时点的业务规模、持仓 3 限额不得突破相关法规与合同的限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同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
实行每日盯市制度。对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日跟踪,通过评估、测算确保投资策略、方案、操作情况等符合预定的投资目标及权限,保证各项风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事项报告机制。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投资主办人。当发生股指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股指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投资的正常进行,或股指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时,部门风控人员须立即向投资主管报告。
风险事项处理程序为:
1、部门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情节极其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明确资产管理帐户的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股指期货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部门风险控制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内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根据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的特点,制定风险事件应急预案,拟定不同情况下的处置策略,预先确定风险事件发生时的报告路径,明确应急操作程序和具体的联系部门与人员,以尽量保证业务在紧急状态下的连续性,并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法规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对参与投资股指期货对资产总体风险的影响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建立股指期货交易的内部报告制度。
资产管理总部后台运营部门应每日制作股指期货业务日报表,向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层、风险管理部门、部门投资主管等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以确保决策、风控相关部门与人员及时掌握必要的业务、风险和管理信息。
每月向公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所有支持资产管理业务股指期货交易运作的信息科技系统、财务系统需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开放数据接口或系统底层数据库。公司在系统开发完成后需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供数据字典、详细技术公式与文档以利于风险管理部门监测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产管理总部、信息技术总部、计划财务总部、营运中心需确保所辖信息系统、数据的可用性、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当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对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股指期货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20年。
第二十七条 对股指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20年。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股指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股指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策略、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股指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内部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