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婴儿死亡制度_新生儿死亡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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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

一、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据实出具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出具证明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将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通报,死亡一人,及时通报一人。

二、新生儿、婴儿父母应当在孩子死亡48小时内申报,农村居民向所在行政村申报,由村计生主任负责在2小时内上报乡镇计生办;城镇居民,向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被报告单位在当日报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新生儿、婴儿在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证件的真实性。

四、新生儿、婴儿在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乡镇计生办应当在接受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组成2人以上调查小组,赴现场勘验、调查,做好相关证明、证据的收集。

五、乡镇计生办应当建立新生儿、婴儿死亡档案。并按照要求准确上报区人口局。对溺婴等非正常性死亡以及弃婴等恶性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区人口局。

六、农村的已婚育龄群众弄虚作假、谎报新生儿、婴儿死亡,收回其《生育保健服务证》,是干部职工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当事人溺婴、弃婴的,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注销其生育登记,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区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新生儿、婴儿《死亡证明》的由区人口局或卫生局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罚。

八、各乡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义务申报本单位职工新生婴儿死亡情况。取得分娩资格的各级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协助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落实新生儿、婴儿死亡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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