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资质认证审查管理制度》(试行)_测绘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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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资质认证审查管理制度(试行)
(2004年2月11日)
为加强广州市测绘管理,做好测绘单位资质认证审查工作,依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挂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处)是本市辖范围内测绘行业管理的唯一合法单位。
二、凡欲在广州市从事测绘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包括:
1.在本市领取或拟在本市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测绘业务的企业。
2.在本市登记,拟从事测绘生产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测绘局《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向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提出的书面申请;
2.《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甲级三份);
3.法人资料证明,如未正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主要技术骨干的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书、任命和聘任文件(复印件);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提交有关任命和聘任文件;
5.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购买发票或其它证明资料;
6.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7.申请单位与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除外;
8.可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如测绘成果资料、验收报告、工程项目目录等;
9.单位住所证明;
10.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11.存有以上文字电子文档的软盘。
五、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测绘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的资料收件受理,由经办人负责审理,并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六、经办人调查、审理完成后,资料提交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集体会审,会审通过的,由经办人草拟递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请示文件,并办理呈批手续,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处处长在呈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局长审批。如不批准的,将审核意见复申请单位,如需退案的,办理退案手续。
七、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经办人在《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申请甲级的由省一级加初审意见),申请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八、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按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程序办理,申请材料增加原《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测绘业务范围调整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十、《测绘资格证书》中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需变更的,原则上在年审时一并申请办理。因业务需要必须及时变更的,可向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出具意见后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变更。
十一、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每月安排一次例会对资质认证进行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