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看守所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制度_监狱在押人员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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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看守所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制度
一、收管在押人员财物时,工作人员应对财物的名称、数量、新旧程度等逐一详细登记,填写《在押人员财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由在押人员核对并收执,一份随物移交保管员。
二、对贵重物品及现金应封存或入账,做到不丢失,不损伤。
三、对不易存放的物品,应征得在押人员同意,报请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处理时,在押人员应在场。
四、财物一经保管,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者,须经所长批准。
五、在押人员出所时,要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发还本人,并当面逐一核对点清,在确认无误后,要其在《在押人员财物登记表》上签名捺印和注明日期,收回收据。
六、对羁押期间脱逃人员的财物,可暂时代为保管,一年后脱逃人员尚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七、对羁押期间死亡人员及已执行死刑罪犯的财物,应当填写《领取遗物通知书》通知其家属领取,没有家属或者通知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八、对在押人员被代管财物,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做到无差错、不丢失、不损坏、不霉变,并做好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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