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_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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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1、发展党员的程序:

(1)要求入党的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2)在准备发展其入党时,必须填写《入党志愿书》;(3)有两名正式党员负责介绍,并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上级党组织要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5)接收新党员时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6)上级党组织在审批接收新党员时,要召开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

(7)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进行入党宣誓。

2、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3、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

(1)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6)如同意接受申请人入党,支委会应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经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4、预备党员转正需要履行的手续: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6)报上级党委审批;

(7)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审批结果;(8)支部书记要同新党员进行一次认真的谈话,提出新要求;对延长预备期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正确引导他们。

5、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5)支部大会决议要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6、私营企业主入党工作要把握以下几点:

(1)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还应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品行良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2)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区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

(3)在私营企业主入党后,要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解决思想入党问题,使他们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制度

1、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要求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村、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必须全部建立党组织;规模以上(从业人数100人以上或从业人数为55人到99人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必须全部建立党组织,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劳务中介等行业的新社会组织必须全部建立党组织。

2、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情况

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下设若干总支部或党支部;有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可下设若干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建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集中建立综合支部。

3、基层党组织设置的组建、审批程序

基层党组织设置组建、审批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党组织设置的申报、审批阶段;第二阶段为党的委员会选举及选举结果审批阶段。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2、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4、《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组织关系转接制度

1、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2、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使用范围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根据中组部有关规定,下列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根据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场、街道党(工)委,党政机关、党的关系隶属市委领导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分党委),以及党的关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所属基层党委,可以在全省、全市范围内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还可以直接接收中组部规定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相互接转关系的单位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

第一篇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程序图 第二篇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程序图 第三篇 召开党小组会程序图 第四篇 党课教育程序图 第五篇 第六篇 第七篇 第八篇 第九篇 第十篇 第十一篇

支委民主生活会程序图 民主评议党员程序图 发展党员程序图 预备党员转正程序图 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程序图

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置、变更审批程序图建立党支部程序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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