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分公司井下供电管理制度补充规定》修订说明_神东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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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
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公司对《供电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神东2006[362]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补充和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臵;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臵。对具有试验功能的高压接地选线装臵,每月必须对高压保护装臵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供电处要对矿井各类型的高压接地选线功能进行定期试验。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臵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臵,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臵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填写试验情况记录备查。
修订说明:因部分井下变电所高压馈线使用了小电流接地选线装臵,而小电流接地选线装臵不具备高压接地试验功能,且《煤矿安全规程》没有对高压接地试验方式和周期作出规定,所以本次修订明确了只对具备高压接地试验功能的进行跳闸试验,对不具备试验功能的高压接地保护由供电处试验中心负责,模拟功率方向型高压接地的保护原理,实施试验或校验工作。
增加了低压漏电试验情况必须填写记录,要求每天进行一次低压漏电试验。
第六条 变电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变电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变电所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变电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井下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每天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一次,同时必须在变电所内装设瓦斯、温度和烟雾传感器,并能接入井下安全监测网将信息传到地面监控室。
变电所内的设备,必须编号(每个高、低压柜的编号必须前后一致),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九条 矿井高压停送电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如下: 第一类 属于计划性停电工作,工作过程中将触及带电导体,或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可能触及带电导体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必须在现场就地执行停电工作,严禁通过工控系统在调度室遥控停电后实施工作。
第二类 不在带电导体上工作,不会触及带电导体,如拉移变列车和吊挂整理电缆等,可以不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申请,讲清楚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值班调度员核实正确后记录并电话录音,通过上位机遥控操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核实停送电是否正确。
第三类 事故抢修可以不办理工作票,但必须完成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停电、拉手车、验电和悬挂接地线等措施,在事故抢修结束后,补办完善全部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续。
工作票和操作票必须保留在变电所内备查,保存期限为3个月,调度室内必须有调度指令记录和电话录音。
修订说明:属新增内容,明确了矿井高压停电的三种类型,规定了各类型停电需要办理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部分 井下变电所“两票”管理方法
第一条 工作票大小为A3纸,操作票大小为A4纸装订本,操作票编号在印刷时一次性印制,变电所应备有“已执行”“作废”“以下空白”“接下页”“合格”五种操作专用章。
修订说明:属新增内容,统一规定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尺寸、编号和专用章类型。
第三部分 井下高低压配电点停送电制度
第一条 矿井各配电点的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经考试合格的持证电工操作,操作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运行情况、设备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等知识。
第二条 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三条在各配点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的开盖检修或接线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等程序,在进行此项工作前必须要检测周围瓦斯浓度,只有小于1%时方可作业。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作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第五条 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第六条 一条高压馈线承担不同用户的配电点电源时,必须在转接配电点加装高压馈电开关予以隔离控制,在同一低压供电系统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负荷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馈电开关,无明显断开点的负载设备前端必须有两级开关,保证电气隔离与安全,在检修作业时应同时将两级开关停电闭锁挂牌。
第七条 不应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共同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应有一名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待各项工作全部结束,派专人巡点检查无误后,摘牌、解锁、送电。
(二)在同一配电电源线路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又可以通过不同馈电开关控制的工作,需要闭锁各自的馈电开关,还需闭锁上级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并上锁。
第八条 对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
第九条 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
第十条 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着火等危及安全的事故,电工有权未经许可直接断开有关设备,消除事故,抢救人员,但事后要迅速报告调度室。
修订说明:第三部分全部为新增加内容,本部分重点对配电点的停送电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停送电人员、安全技术措施、停送电顺序、停电上锁措施、开关状态确认等多项内容,补充完善了矿井停送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