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推荐)_发展党员六项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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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试行)

一、民主推荐制

(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必须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生产一线、优秀青年、妇女等重点。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除组织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五)推荐28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发展对象由具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二、培训考试制

(一)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教育,以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

(二)发展对象在考察前,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党的历史知识及其他有关知识。

(三)培训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训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一般不得参加培训考试。

(四)各市(区)的培训和考试由市(区)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组织,考试试题由市(区)委组织部统一提供。

(五)市直单位(部门)的培训和考试由市直党(工)委组织,考试试题由

市委组织部提供。

(六)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市(区)委组织部核发《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未取得有效合格证的,不得发展。

三、预审考察制

(一)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发展前,必须将发展材料报上级党委或市(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进行预审考察。不经预审,不能讨论发展。

(二)预审材料包括:

1、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及思想汇报材料;

2、培养考察表;

3、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材料;

4、培训合格证;

5、党内外群众座谈会材料;

6、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支部大会)、党委会记录;

7、公示情况反馈;

8、政审综合报告。

(三)负责预审的上级党委和市(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要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预审情况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

(四)下列对象要进行重点预审:l、市直部门(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区)副乡局级以上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2、重新入党人员;

3、高中(中专)学生;

4、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50周岁以上人员;

5、基层党委认为需要报市、市(区)委组织部把关的其他发展对象。

(五)市直党(工)委所辖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须由党(工)委负责预审。党(工)委机关党组织发展党员及预审重点对象,在党(工)委初审的基础上,须报送市委组织部预审。

四、发展公示制

(一)在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均须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等。

(三)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在基层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取通报和张榜公布的方式,有条件的,可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

(四)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进行相关发展程序。

(五)公示情况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的手续。

五、讨论票决制

(一)党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的,方可通过。

(四)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逐个表决。

(五)支部大会决议必须载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缺席原因,大会表决结果。

六、责任追究制

(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原则,降低标准,不按规定程序,不经过公示,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或接收预备党员、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2、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3、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时弄虚作假的;

4、入伍、入学、外出务工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

5、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认真制订发展党员阶段规划或年度计划,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落实不得力的;

2、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

3、以权谋私,干预基层正常发展工作的;

4、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参评党建工作先进资格、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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