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科考核制度_公共卫生科考核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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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科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药品的质量管理,提高药品的疗效,为医院的药品质量与用药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为了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考核,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运用在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环节中,对药品的质量进行维护,保证药品的有效性,为药品的安全性提供充分准备。通过严把药品质量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药品的用药安全。药材科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与绩效奖惩挂钩,每一条制度,相对应一分值,如违反制度规定,扣相应分值,下面是药材科各部门的工作制度。

中、西药库药品购进人员职责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保证购进药品质量;

二、杜绝购进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购进的药品质量负责;

三、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第一关;

四、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及购进药品的合法性,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

五、负责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六、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七、负责索取供货单位合法证照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八、对购进药品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目;

九、了解供货单位的药品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十、自觉接受药剂科主任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

十一、及时收集分析所购进药品及同类药品的质量及市场情况,为“择优选购”提供依据。

中、西药库药品验收人员职责

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原则,把好药品验收质量关;

二、负责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逐批进行验收,有效行使否决权;

三、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

四、验收药品应在符合规定的待验区进行,普通药品应在到货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和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半小时内完成验收;

五、按照规定,保证验收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六、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七、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要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八、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以及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法定的药品质量内容;

十、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十二、规范填写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项目齐全、批号及数量准确、结论明确、签章规范,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中、西药库药品保管养护人员职责

一、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药剂科主任的技术指导下,具体负责陈列药品或库存药品的保管养护工作;

二、对现存药品养护保管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药品理化性能和储存条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正确有效的养护措施,确保药品的储存质量;

四、负责对现存药品定期进行养护检查,每月一次,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缩短养护检查周期,加强养护;

六、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挂黄牌暂停使用,做好记录,同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七、做好药房或药库温湿度监测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温湿度作记录;

八、根据气候环境变化,结合夏防、冬防计划,对中药饮片采取干燥、除湿、防虫等相应的养护措施;

九、负责对养护用仪器设备的管理、鉴定、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

十、每月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和长时间储存药品的质 量信息。

中、西药库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药品,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三、根据药品的性能及要求,将药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四、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五、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六、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区一一黄色;合格区、中药饮片零货称取区、待发药品区一一绿色;不合格品区一一红色。

七、药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具体要求:

1、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货位存放;

2、性能相互影响及易串味的药品分库存放;

3、特殊管理药品要专人保管、专柜或专库存放、专帐管理;

4、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照不同品种的性质要求,分别设置储存库房;

5、危险药品应设置专库存放,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6、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

7、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八、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可设立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用。

九、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十、仓库应建立药品保管卡,动态、及时记载药品进、存、出状况。

十一、“五距”是指药品货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中、西药库药品出库发放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药品出库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使用的药品符合药品标准,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出,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三、药品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果“先产先出”和“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四、保管人员按发货单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必须按发货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出库日期等项目,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等。

五、按批号对出库药品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发货单上签字并记录复核内容。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六、整件与拆零拼箱药品出库复核:

1、整件药品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2、拆零药品应逐批号核对无误后,由复核人员进行拼箱加封;

3、使用其他药品包装箱为拆零药品的代用箱时,应将代用箱原标签内容覆盖或涂改,明确标明拼箱标志。

七、药品拼箱发货时应注意:

1、尽量将同一品种的不同批号或规格的药品拼装于同一箱内;

2、若为多个品种,应尽量分剂型进行拼箱;

3、若为多个剂型,应尽量按剂型的物理状态进行拼箱;

4、液体制剂不得与固体制剂拼装同一箱内。

八、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养护人员处理。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九、特殊管理药品、贵重药品发货,应由发货员、复核员两人共同进行质量核对,并应作好详细记录。

十、做到下列药品不准出库:

1、过期、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药品;

2、内包装破损的药品,不得整理出售;

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药剂科主任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5、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中、西、病区药房药品处方调配审核人员职责

一、负责处方审核、配方、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等调配工作;

二、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并立即报药剂科主任复验;

三、负责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四、审核处方,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发药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药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七、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八、拆零药品,调配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并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九、对调配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十、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十二、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十三、定期或不定期咨询患者对药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药材科各部门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工作,保证医疗需要,防止流弊及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四类。

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凭《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购买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应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五、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六、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方可在本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九、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

十、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十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十二、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按有关规定销毁。

十三、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偿交回本单位,并按有关规定销毁。

十四、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交接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建立麻醉药品逐日消耗明细专用登记薄,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按月汇总。

十五、任何科室、任何人不得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十六、对丢失、被盗及被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或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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