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_基层医疗卫生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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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作制度的实施,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的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目标。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优化医疗卫生人员结构,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二、创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用人机制
(四)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机制。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总量,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逐一核定每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编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范围内,科学规范设置岗位,组织岗位聘用,建设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六)严格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准入资格制度和岗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制度(定向培养人员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招聘不具备职业资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现有在职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得参加国家已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新进人员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执业资格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继续从事见习期(初期)岗位工作,但不得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
(七)实行人员推出制度。连续两次考试未能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关于深化全省卫生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11‟66号)规定,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三、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76号)精神,结合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省辖市财政要加大对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核拨经费挂钩。建立健全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绩效工资应在岗位设置审批和人员聘用工作完成后兑现。
四、妥善分流安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
(九)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竞聘落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是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本着对基层医务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
员分流安置任务。
(十)对按《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核定的编制内未聘用的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流。
1.提前退休。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工龄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2.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转岗待聘。对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落聘人员,由单位针对空缺的工勤岗位,统一组织培训,提供两次以上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机会。仍未被聘用上岗者,按苏人通„20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未聘人员在本单位待聘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原医疗保障待遇不变。
4.鼓励辞职或自谋职业。在这次改革过程中辞职、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者,除按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给予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资金补助奖励。
(十一)清退分流编制外聘用人员。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予以清退。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并做好有关社保方面的衔接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教育、卫生部门认可的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编制、岗位空
缺和需求,严格按照程序,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一次性择优进编;也可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帮助联系、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聘。编外人员清退分流工作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在此期间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继续给予人员经费补助。
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二)人事制度改革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关系广大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加以推进。县级政府要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包括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包干责任制,采取“一人一院(中心)”的方式确定乡(科)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改革任务落实。
(十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做好人员聘用、分流安置和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认真做好政策配套、经费保障、督查指导等工作。
(十四)坚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统筹推进,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
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把考核内容与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构建“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十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分流安置政策并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社保衔接、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等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切实解除人流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六)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顺利推进的良好环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化解和处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